深层解析--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危害以及国内反商业贿赂的体制缺陷
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
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略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
腐败孳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
滥用优势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现阶段,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益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商业贿赂,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巨大危害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载中国法院网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既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也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并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破坏了竞争机制。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就造成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损害了公众利益。盛行的回扣,出自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在给付和收取回扣的双方都能取得可观利益之时,被损害的,除国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则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国有资产大量投入公益企业,以及如医疗卫生等特定服务行业,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髙额的服务费,最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双重受害者。群众气愤地称那些包装精美、价格昂贵的药物为回扣药;面对那些地基不牢、刚通车不久便返修不止的回扣路,轰然倒地的回扣楼痛恨不已。然而吃回扣药、走回扣路、住回扣楼的多数还是广大普普通通的消费者。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在某些行业中的投入和企业管理体制问题,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千丝万缕的联系,群众往往要将企业的回扣行为误解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许,由此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的不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孳生了贪污腐败。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和谐与稳定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国内反商业贿赂的体质缺陷
一方面,法律明显滞后,尤其是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略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以外,各种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并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扯的医生收贿,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但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现在执法过于宽松。由于行贿取证较难,对于贿赂罪的调查力度明显偏弱,出现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逍遥法外,母公司在美国接受惩罚的尴尬局面就不可避免。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采取建立专门机构、完善政策、联合出击等多种方式,重拳打击商业贿赂。不可否认,结合现实国情来看,反商业贿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反商业贿赂需磨砺法律之剑》载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