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读——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别规定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制度层面设计主要是三个:一是揭破公司面纱制度;二是次级债权制度;三是派生诉讼(代位诉讼)制度。
  掲开公司面纱制度首创于美国,其后被英、德、日等国继受。所谓公司面纱,即指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公司面纱实为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而产生的,阻却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而作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次级债权规则一一次级债权规则的称谓表述各异‘它源自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Deep_Pock Doctrine),其理论称为衡平居次理论Equitable subordinateion,也就是限制控股公司对被控公司的债权的行使,以免对被控公司的债权人过于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52条对此也有规定: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股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说,次级债权就是其权利人在抵销权,别除权,优先权以及求偿权(清偿顺序)有特别限制的一种债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别规定
  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定是此次公司法修改进行的重大公司制度创新,既有利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科学规范,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则不受该限制,可设立多个一人或独资公司并组成集团性公司。同时,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直接制定公司章程,并采取书面形式行使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原则的制度保障。
  确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的基本法律原则,这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前提。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规则。
  上述规定较之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
  龙翼飞 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