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公司法修订概况

  结构变化
  原《公司法》230条,11章,新《公司法》219条,13章;
  将原《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股权转让条款独立为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丰富其内容,与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相对应,相区别;
  将原《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义务条款独立为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在新《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增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作为第三节,仍保留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作为第四节,并在新《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增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作为第五节:
  将原《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修改为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作为第九章名,均属于公司变更制度的法定内容;将原《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修改为公司解散和清算作为第十章名,分离了公司破产属于我国破产法集中规定的内容。以避免法律规范的重复。
  内容变化
  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等等。
  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等;
  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5年10月27日新闻发布会(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