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如何认识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的涵义※
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犯罪类型--单位犯罪。在它的统领下,包括了公司犯罪、企业犯罪、事业单位犯罪、机关犯罪、团体犯罪等诸多组织形式的犯罪形态。公司犯罪作为单位犯罪中最重要、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与刑法中,均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使用过公司犯罪这一表达方式,就目前我国有关公司犯罪的研究来看,对公司犯罪的概念普遍认为:公司犯罪是指公司法人的犯罪,它属于法人犯罪的范畴之内,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容易与公司犯罪相混淆的两个概念※
1、公司高管人员犯罪
一般情况下,公司犯罪经常与公司的高管人员有着某种联系,因为公司的高管人员是公司运转的指挥官,公司犯罪了首先想到的是公司的主管人员。而公司高管人员作为独立主体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会构成犯罪,这时,公司高管人员是与公司本身相分离的,由公司高管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司髙管人员一般主要涉及三类常见经济犯罪:
(1)利用手中的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私利。如南宁百货原总经理黄箭雀、广州药业原董事长蔡志祥,这些人都是利用手中管理公司的权力,大肆进行个人受贿。
(2)挪用公司财产,大肆转移或侵占公司资产。如浙江东方原董事长刘宁生、原副董事长吴建华账外运作资金;开开实业总经理兼三毛派神董事长张晨用项目和担保套取资金。
(3)进行个人诈骗活动。如利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翔合同诈骗,山东巨力原董事长王清华伙同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虚增利润,骗取配股资格。
上述公司高管人员的受贿与诈骗行为多数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的意志,其所得利益往往归自己所有,跟公司利益关系不大,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公司犯罪,只能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但是,公司高管人员通过有预谋的运作把公司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常发生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旦案发,公司整个管理层必将经历一场人事大地震,同时公司也要遭受无可挽回的巨额损失,因此公司高管人员犯罪对公司的影响同样很大。
2、公司内部人员犯罪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个解释中可以看出,区别公司犯罪和公司内部人员犯罪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司犯罪必须体现公司的意志,在实践中表现为经过公司集体决定或者相关负责人决定,而公司内部人员犯罪是自己意志的体现;二是公司犯罪的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没有被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案例: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王某是该公司负责生产和财务等内部事项的主管人员。2005年6月至12月,为平衡公司账目,王某擅自决定,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抵,由其向他人提供税务登记号和开户行及具体开票金额,以支付开票金额6%的手续费方式,相继从某物资公司虚开来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入账抵扣。
律师解读:本案中,王某并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决定单位事项的负责人员,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没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换句话说,王某的行为不是出于公司意志做出的。虽然王某的行为造成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某公司得到了非法利益,但是该行为系王某个人所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因此,本案只能由王某个人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的,不以公司犯罪论。
案例:被告人李某发现某地国产优质化肥畅销,为了发横财,设立了一个金穗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毫无货源的情况下,以金穗农资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地商店签订了供应优质化肥50吨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印制了包装袋,装入了从热电厂弄来的粉煤灰,后需求方派人开车来验货、取货,李某将事先准备的几袋化肥给他们看,对方信以为真,先拉走了20吨并付清了货款,后李某携款逃跑。
律师解读:这是一起合同诈骗的案件,很显然李某成立金穗农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当地某种畅销的化肥为诱饵,进行诈骗活动,而不是真正从事化肥生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公司主要进行犯罪活动的,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因此,金穗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而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公司犯罪的常见类型※一
在明确公司犯罪的含义以后,我们有必要对公司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有所了解。1997年我国刑法典及其相关修正案,只规定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常见形式,公司犯罪,立法中并未予以明确。为了加深对公司犯罪这一常见多发犯罪的认识与预防,下面对公司犯罪的常见类型作一下简要介绍。
1、公司经济犯罪,是指公司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实施的直接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关系,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二是发生领域,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的是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公司经济犯罪,需要注意其中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
资本犯罪。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资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资本不实,影响交易安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
财务欺诈犯罪。公司欺诈犯罪在设立、运营和破产清算阶段均有表现。主要表现为:(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2)制作虚假招标书、投标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3)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或公众;(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5)法定账册之外另立账册;(6)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等等。
金融犯罪。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公司金融犯罪多发生在金融管理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公司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我们可以进一步把金融犯罪划分,具体包括:金融诈骗罪、货币犯罪、外汇犯罪、存贷款犯罪、金融票证犯罪、证券犯罪等。
知识产权犯罪。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公司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达到法律的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程度,就很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2、公司非经济犯罪,简单来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行为,而其行为又直接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公司非经济犯罪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公司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不是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二是一般情况下,公司非经济犯罪是在经营范围外的活动中完成,即在非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的;三是其犯罪行为不受营利性目的束缚。比如,我国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当犯罪主体是公司时,其资助行为不是经济活动行为,属于公司非经济犯罪。
公司犯罪划分为公司经济犯罪与公司非经济犯罪的意义在于,我们在认识并有效预防公司经济犯罪的同时,同时还应该关注公司的非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只有对经济领域与非经济领域公司犯罪现象进行归纳和总结,才能找出公司犯罪的原因,进而找到应对和预防公司犯罪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