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八议、官当与中国古代的特权法

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八议、官当与中国古代的特权法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陈律》


东晋成帝时,卢陵太守羊聃脾气暴戾,为非作歹,滥施刑杀。在简良一案中,他徇私枉法,冤杀无辜达180 人之多。有官员向成帝上奏,称其罪当处死,但由于景献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最后竟然免其一死。


南朝陈代时,建宁郡有个县令程滔犯了贪赃罪,本来被判处徒刑三年,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他以头上的乌纱抵掉了两年,又用金钱赎掉了剩下的一年,居然完全不用服刑。


类似的故事人们在历史书和戏剧中可能已经屡见不鲜,见怪不怪了。人们会认为,古代的官贵犯法,总能得到特别的优待,因为古代并不是一个依法办事的社会,宽宥和免除刑罚都是很随意的。

但是,"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在中国古代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所谓的"八议"和"官当"。
蕴含"刑不上大夫"原则于其中的"八议"和"官当"制度都出现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说"准五服以制罪"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特征,那么"八议"和"官当"则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特权法的性质。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享有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

具体包括∶

1.议亲,指皇亲国戚;

2.议故,指皇帝的亲密故旧;

3.议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人,如其言行可供人效仿的贤人君子;

4.议能,指具有杰出的政治、军事才能的人;

5.议功,指为封建王朝建立过卓著功勋的人;

6.议贵,指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以及有一定等级爵位的人;

7.议勤,指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如日夜操劳、恪守职责的将军;

8.议宾,指被尊为国宾的前朝国君的后裔。

上述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员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其犯罪情况和特殊身分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

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罚则可以降等处理。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同晋律一样,魏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也是当时的名儒。陈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主张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动辄引用《周礼》、《诗经》。刘邵长期执经讲学,对礼乐经典也有精湛研究。

《新律》在他们的编纂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的内容,关于"八议"的规定就是魏律儒家化最明显的标志。自魏律确立"八议"制度后,隋唐又加以进一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
"官当",就是以官阶来抵当部分或全部刑罚的制度。也就是说,在封建制度下,有罪的官僚们可以用他们担任的官职作为交换条件,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对他们的惩罚。"官当"作为一种制度最先出现在晋律当中,晋律规定免除官职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

此后南朝时的《陈律》正式出现了"官当"之名,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意思就是说,官僚们如果被判四年或五年刑,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其余的刑期还得服满;如果被判三年,可以用官阶抵当两年,余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钱来赎了。

这正是被判了三年徒刑的程滔可以连一天刑都不用服的原因。但是《陈律》在规定以官抵罪时并没有区分官品的高下,后世的隋、唐、宋弥补了这一疏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明清时君主专制空前膨胀,法律不再有"官当"的规定,但官贵们犯罪实际上仍能享有各种优待。
"八议"和"官当"的出现,使对贵族官吏的犯罪处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致使犯罪者完全逍遥法外。

而这一切均是在合法的旗号下进行的,是封建特权法的典型反映。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特权法,意味着其内容贯穿着不平等的精神和原则,按照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社会等级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地位,是宗法等级社会的必然产物。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关系为维系纽带的,各项制度的设计与运作都基于宗法观念而产生。而传统宗法观念的核心,即是认为社会成员有高低贵贱的等级区别,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每一等级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逾越。这就是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来源。

按照宗法等级制的要求,作为社会最上层的贵族和官僚,当然应该享有一定范围的、高于其他人的、专属于他们这一阶层的权利。礼的等差性和法的公平性奇妙地结合在一起,产生了特权法这样一个怪胎。
封建特权法的出现,也是出于君主巩固其统治的需要。君主的统治要维系下去,就必须依赖一个服从与效忠他的贵族官僚集团,因此君主必须要采取一些笼络的手段,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

将官贵们的特权用法的形式明文确定下来,无疑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
现代社会已经消灭了等级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项庄严的宪法原则,在法律规定上当然是不会再留有特权法的痕迹了。但是,很多人的观念深处却还受着封建特权思想遗毒的侵蚀,实际生活中也时常可以见到特权的影子。在当今的社会,贵族当然已是无处可寻了,但官员还大量地存在。某些官员触犯刑法,或被开除党籍,或被降职免职,或被调离原岗位,之后司法机关就认为"已作处理",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了。

这种情况,不能不让人联想起古代的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来。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得到贯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