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 能否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能否按照撤诉处理?

文\杨灿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业务总监兼政府事务部部长

案情简介 

凡某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向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A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拆除案调查处理情况的函》的政府信息。凡某称被告某局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收到了凡某的申请,但一直没有向凡某作出任何答复。因此,凡某将某局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被告已经依法进行答复,不存在不履责情形,原告所诉不能成立,且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 

一、针对原告申请,被告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不存在不履责情形。

2017年6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之一为申请公开《A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拆除案调查处理情况的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 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依据上述规定, 被告应于 7 月 19 日前作出答复。 收到原告该项申请后,被告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作出了《关于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并于次日通过邮政 快递将该《复函》按照原告在信息 公开申请内提供的联系地址快递给 了原告。根据邮政快递查询结果显示,该快递于7月13 日签收。而且,2017年7月26日,被告将上述《复函》在被告的官网进行了公示。 

因此,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依法答复的法定职责,原告所诉不能成立。

二、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信息公开申请 未依法履行答复的职责,其应当于15个工作日期满即7月19日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而原告于2018年4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被告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答复的职责,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请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裁决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总结: 本案共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庭有 审判员考虑到原告在第一次开庭时 已出庭,对于是否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产生争议。作为本案的代理律 师,面对审判员对此产生的疑虑,应当当庭向审判员表明态度,无论 原告在前一次开庭有无出席,此次 不出席就意味着原告是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撤诉处理。

在本案律师的积极代理下,本案也取得了按撤诉处理的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