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屋与腾退补偿款该怎么分?
文\郝亮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律师
案情简介:
A 与 B 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 C。房屋 D 是 A 与 B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宅基地 而建设的房屋,婚后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房屋 D 中。A、B 二人于 1990 年登记离婚。1998 年 B 因再婚从房屋 D 中搬走,但户口尚在房屋 D 中。2016 年 B 代表 A 与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签订《腾退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房屋 D 的腾退补偿,取得 1 号、2 号、3 号 共三套安置房屋,补偿安置款一百余万元。现安置房屋和腾退补偿款均由 B 与 C 掌握,A 与 B、C 多次协商拆迁利益无果,故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B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代理 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款
(一)案涉拆迁房屋系 B 所有,A无权分割房屋的评估作价补偿款。
B 系农村户口,并且是案涉宅 基地的使用权人。1986 年 B 取得政 府建房审批,并出资出力建造了涉 案房屋。虽然在 1990 年 A 与 B 离 婚时,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 A 所有。 但 1998 年 10 月,A 就将案涉房屋 无偿赠与 B,B 接受赠与,双方还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B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A无权要求分割房屋评估作价的补偿款。
(二)按照《腾退改造方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拆迁补偿款项均应属于被腾退人即B,与他人无关。
《腾退改造方案》第十四条规定,被腾退人可以享受“提前搬家奖”、“支持工程奖”、“未建二层补助费”;第十五条规定,“腾 退人应给予被腾退人如下补助费”, 包括电话、有线、空调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述所列补偿款的给予对象均为“被腾退人”。而按照《腾退改造方案》 以及《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规定,被腾退人就是 B,与其他人没有关系,因此 A 无权要求分割上述补偿 款。
二、关于安置房屋
(一)按照本次腾退改造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腾退搬迁实行宅基地面积置换安置房屋,并非按照安置人口的数量分配,故A无权要求分割安置房屋。
根据《腾退改造方案》第十条规定:“本地区腾退搬迁实行宅基地面积置换,按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 1:1 置换安置楼房建筑面积……”,本次拆迁的安置房屋是按本地区已批准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土地面积置换得到的,而不是按 照安置人口的数量分配而来,故B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取得全部安置房屋,A无权要求分割。
(二)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的部分需要出资购买,但A未支付任何款项,故A无权要求分割安置房屋。
《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置换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若面积不足或剩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置换后安置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49.29平方米,超出部分按4000元/m2 计算补交购房款……”B 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179.35平方米,置换安置房面积为228.64平方米,超过了合法有效宅基地的面积,应补交购房款197160元,相应款项已从补偿款中扣抵。A既已无权分割拆迁款,也没有支付上述购房款,因此A无权要求分割安置房屋。退一步说,如果法院认为A可以取得安置房屋,那么A应当将购房款支付给B。
(三)目前安置房屋还未动工 建造,安置协议所定的房号、单元、 面积均不确定,因此尚不具备分割 条件,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有 关安置房屋的房号及面积的约定均 未最终确定,只是暂时性和预测性 的约定,房屋建成后会出现哪些变 化,现在还无法确定,因此尚不具 备分割条件,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 理。
三、A自1998年10月起就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而是另有住处,因此不存在被安置的必要。
综上,A 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A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B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腾退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载明的1号房屋权利归A所有。协议中的其他安置房屋及款项的权利归B和C享有。A、B、C 就房屋D及宅基地腾退所得安置利益的分割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总结
对于拆迁案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安置人只能根据拆迁政策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享受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款、安置房屋等)。
关于安置房屋的分配,究竟是按照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上的人口数量分配还是按照宅基地面积置换,拆迁政策中一般会有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