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特稿:四大配图侵权误区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汪盈
呕心沥血得来一文,若能再配一幅美图,可谓是锦上添花。但是,花儿不是您可以随意采摘的,配图也不是您随意就能配的。不经意间的复制粘贴或许增加了阅读量,但是迎来的将是法院的传票。因此,我们将配图侵权的误区提示给您。注意避开这些误区,去迎接万紫千红吧!
误区一:我主观没过错所以不侵权
某杂志社的微信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有配图三张,不久便收到法院传票,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提交了这三张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明。某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主张其既不知道原告是这三张图片的权利人,也不知道未经许可使用配图的行为构成侵权,其主观并没有过错。
律师:不知者不一定不罪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无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误区二:不为营利所以不侵权
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文章内容是关于行书的书法鉴赏,其中引用了一幅图片。文章发布不久后,某作者便将该公司诉诸于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所附图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完全相同,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该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某公司则认为,该文章属于艺术鉴赏类的文章,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侵权。
律师:不营利也会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否存在营利目的并非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图片不能作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误区三:想用合理使用做万能挡箭牌
原告是一名摄影爱好者,拍摄了大量精美的照片并投入资金建立了自己的图库素材网站。原告发现被告(一家酒店)在其宣传手册以及公司网站上使用了其拍摄的城市街景照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拍摄的照片,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则抗辩,其使用该照片是为了说明酒店附近的环境及具体位置,是向用户介绍酒店的外部环境,属于合理使用,不应该认定为侵权。
律师:真正的合理使用才是挡箭牌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系合理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被告为了介绍酒店周边状况,完全可以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拍摄的照片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误区四:自己创作就能任意使用
乙委托甲完成某摄影作品的创作,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乙。作品完成后,甲未经乙的许可,将该作品的电子版发布于某网站,用户可以通过付费形式进行下载获取。乙认为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传播自己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甲认为,该摄影作品是自己创作的,作为作者,其可以使用该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律师:自己创作也不是想咋用就咋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上述案例中,委托合同已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乙。因此,甲在未经乙许可的情形下擅自使用该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