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退费 想退就退?

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红旗招展,人山人海。一年一度的大型迁徙、晒图、催婚、吃喝、家庭合家欢之中国真人秀节目已经正式开播,此时的你,或许刚刚成为抢票大战的王者、登上回家的直达列车;或许已在家吃着妈妈的晚餐、乖乖的听着爸爸的教导;或许正与多年不见的老友、同学相聚一堂,大快朵颐、共话时光;又或者第一次带着你的ta来到家乡,重新走你走过的路、看你看过的风景。
在这温情款款的一帧帧画面背后,我们简直可以立马在安静祥和的氛围中度过春节啦,然而,作为律师,我们的口号是(搞!事!情)提!问!题!
尤其是在看到这样的报道之后:
本想着全家欢的旅游过年,因种种原因未能成行就够郁闷了,如果再因为出行退费与旅行社产生纠纷那可谓是雪上加霜。
关注点一:旅游退费之法律依据
(1)旅行社单方解除
典型代表:尊敬的**旅客,我们抱歉的通知您。由于……原因,您的行程将被取消。【嗯,这是小编收到最多的表达行文】
在此情形下(即旅程正式开始前,由于旅行社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者已经支付的费用。以及,如果是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旅游者同样有权利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2)旅游者任性解除
既然有说走就走的旅行,当然就有说不走就不走的任性。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不难看出,法律对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原因并未予以限定,不管旅游者是因为工作、生活等客观原因,还是因为心情不好、懒癌发作等主观心理,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旅行社返还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
(3)不可抗力之解除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火灾、暴雨、地震、政府因素。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根据《旅游法》第6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在上述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关注点二:旅游退费之实践注意
知易行难,即使法律对相关旅游退费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旅费不是你想退,想退就能退的,三大拦路虎要一一清除、注意,方能取得真经。
第一虎:霸王条款来了
部分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违约,旅行社有权收取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金额100%的违约金,实际上就是全部旅费不予退还。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适当调整;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但是旅行社往往以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退还应当退还的费用,此时,旅游者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走上维权之路,而其中消耗的时间、精力、金钱可能比最后要回的费用更多。也正因为如此,一部分旅游者选择了吃下这个哑巴亏。
第二虎:旅费花没了
好不容易成功躲过前面的第一虎,结果旅行社答复:你的旅费已全部用于航班、食宿、签证、门票、保险等支出,且不可退款。此时,退费之路似乎又断了。其实不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旅行社负责必要费用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必要费用不是旅行社说花了就花了,旅行社应当出具相应的合同、支出凭证,如果不能出具,将被视为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返还给旅游者。同时,在查验旅行社出具的支付证明材料时要留意时间,是否是在要求解除合同之前出具的,如果是事后出具,旅行社应当有合理的解释,否则,旅游者有权不予认可。
第三虎:不可抗力不成立
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分为两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动乱等社会异常事件。虽然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含义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旅行社应根据何种情况和程度来判断何种事由构成不可抗力,这也给了旅行社不认可不可抗力事由的空间,从而在同意退费的同时,要求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般来说,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政府行为、罢工、恐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景区关闭、出境管制、国家有关机构发布旅游出行警示等情况,继续出行将可能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险的,旅游者可以以不可抗力事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扣除必要费用之外的旅费。同时,发生不可抗力时,旅行社应当快速、积极与旅游辅助服务者沟通,停止相关支出,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否则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
最后,风险预防须时刻谨记,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部分,发现不合理的约定及时与旅行社沟通协商,并尽量形成书面材料;对于网上的热门路线、旅游产品也切莫轻信宣传噱头,记得打开协议条款,一一过目;在与旅行社沟通过程中要注意证据材料的保存和收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记得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和解;(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具体是指各地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合同无特殊约定,旅游者可以向被告旅行社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最后的最后,希望大家每一场旅程都如期而至、如心所愿,每一场说走就走的旅程都值得回忆、一眼倾心。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严海杰、陆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