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分娩中的你——你命由你不由他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位产妇在产房待产,无法忍受疼痛,提出要求无痛分娩,丈夫却拒绝在无痛分娩同意书上签字,医生只能在一旁心疼而不敢实施无痛分娩。
无独有偶。数月前的榆林孕妇跳楼事件,也是因为家属不同意进行剖宫产,产妇最终无法忍受分娩剧痛而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悲剧令人惋惜,惋惜不足以解决问题。这些事件暴露的社会问题、医疗法律及机构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在同情产妇、指责家属的同时,更应该发出疑问,难道真的只能看着孕妇疼么?
其实法律早就告诉医生该怎么处理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在患者本人意识清醒,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时,只要患者本人同意院方就可以实施手术。
有人会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必须要患者和家属同时同意才行。其实不然,因为《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位阶属于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颁布,位阶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只要患者要求手术,哪怕家属不同意院方也应当实施手术。
而在当前的医患关系的情况下,医院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麻烦,比如没听家属的导致家属不交费、闹事等等,往往会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来要求必须患者和家属共同签字才实施手术。
随着近几年国家连续出台打击医闹的政策,在有法律保障的情形下,院方应多些担当,严格按照法律实施医疗行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建议患者和家属,要听专业人士的建议,尤其是医生的建议;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权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女人不是生育工具!请关爱女性,关爱孕产妇!
附:
《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立法法》第88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岳屾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