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吗?

文/ 李冉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6日晚8点左右,刘某某母亲曲某某在乘坐XX公交公司的运通XXX路公交车的过程中,因被告公司车辆运行过程中车辆行驶不稳,停车时急刹车,导致曲某某在公共汽车上直接摔倒在地,曲某某当场昏迷。侵权行为发生后,派出所一个姓黄的民警对事件经过进行处置。但在事情发生后的一个多小时,XX公交公司才打电话通知刘某某,此期间XX公交公司并没有积极的对刘某某的母亲进行救助。因曲某某伤情较重,被急救车送往安贞医院进行救治,后转至北医三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死亡。刘某某遂将XX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951713.68元整。
代理意见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的母亲在乘坐XX公交公司的运通XX路公交车时,与XX公交公司已经达成运输服务合同,XX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原告的母亲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但车辆运行过程中运行不稳,停车时急刹车,导致原告母亲在公交车上直接摔到昏迷,且没有积极救助,致使原告母亲抢救无效死亡,XX公交公司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XX公交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一次性赔偿曲某某之子刘某某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六十七万元。
二、双方今后就此事件无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总结
本案中,虽然原告刘某某不是生命遭受侵害的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起诉请求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此种情况下,侵害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等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如下:(一)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数;(二)丧葬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三)误工费=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四)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数(《侵权责任法》第16条虽取消该项费用,但应将此项费用计算至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中,此处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