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看新生儿被快递至福利院

文/温延新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根据媒体报道,2017年8月9日福州市有人直接将新生儿打包,要求快递小哥送到福利院,寄件人为新生儿母亲。因寄件人不同意开包检验,快递小哥就直接收了件,半路上发现快递件会动而且有声音才打开来看,发现黑色包裹中竟然是一个新生儿!快递小哥急忙拨打了110和120,目前,新生儿生命体征平稳,新生儿母亲罗某已被警方控制。关于此事,可能涉及到那些法律问题?
新生儿母亲可能面对的法律责任
新生儿母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这不仅是人伦道德,更是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然而孩子母亲却无视这种抚养义务,将新生儿遗弃,实在是令人唏嘘。
遗弃孩子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造成新生儿在寄送过程中死亡的后果,既可能构成遗弃罪,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当然,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一般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遗弃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例如,行为人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福利院门前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新闻报道,事发时福州当地气温达到37℃,包裹用塑料袋包了好几层,外面还用布袋子装着。当时这名女婴脐带还没有清理干净,生理状况特殊,综合考虑包裹的包装状况、快递中转程序和运送距离等情况,如果包装严实、运输距离长,孩子身体状况不好及卫生状况恶劣等因素,认为孩子母亲应能预见到快递运输可能会发生新生儿死亡的结果,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孩子母亲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合具体案情,笔者对于新闻报道中的母亲可能涉嫌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相应的处罚作出的分析,亦或随着案情的发展存在罪名的变化。但本文其实并不仅关注该母亲涉嫌的犯罪问题,上述法律分析也无非是站在法律人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而已。即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首先考虑其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符合行为,之后再推敲客观违法性及主观的有责性问题。但无论如何法律分析都是理性的过程中,而对于社会责任及道德的问题,我们更关注的是,作为母亲,即便是客观不能抚养子女,需要送养也不应逾越道德、社会责任的底线。我们更鼓励或倡导每个年轻的父母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地抚养子女,这不仅仅为了生而养的伦理道德,也为了我们自己无愧于为人父母的责任。学会负责,学会承担,以此为鉴,切莫扭曲人性。
快递企业及快递员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快递公司在接收邮件时应进行必要的检查,《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也规定,寄件人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事发时快递员完全有权拒绝收寄,既然违反规定进行收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生儿作为一个人,拥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能被当做物品邮寄。根据规定,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均不得寄递更何况是人。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快递企业和快递员都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父母送养孩子应符合哪些条件
母亲将孩子寄送到福利院,是希望将孩子送养,事件发生后,很多人也表示出想要收养女婴的意愿。关于送养我国法律是由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子女送养。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即使是符合上述条件的送养人,也应该依照合法的渠道送养,不可采取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