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需双倍返还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经某某置业公司的居间,曾某某与乐某口头达成购买某某五期18-1-602室房屋的意向,并收取乐某定金50000元,双方商定此房屋成交总价为216000元。同时约定:因此房为夫妻双方共有,单方未能完成签约,现承诺2016年9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单方原因违约未能按约定履行定金义务,自愿双倍返还现金100000元,若中途乐某未能购买此房屋,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后曾某某以种种理由拒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乐某遂将曾谋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曾某某定金合同纠纷案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现结合庭审及证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定金合同的有效性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为依据。
2016年9月1日,经某某置业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购买某某五期18-1-602室房屋的意向。被告收取原告定金50000元,并承诺2016年9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定金合同约定的很明确:若因单方原因违约未能按约定履行定金义务,自愿双倍返还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若中途乐某未能购买此房屋,定金伍万元不予退还。
通过庭审和录音表明,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至于被告抗辩说,出售的房屋系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他一人在无妻子的授权下,并无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能不能处分该房屋与善意第三人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两件事,不能以前者不具有处分权便免除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对于善意第三人是不公平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故,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乐某定金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曾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总结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定金合同的有效性与否与合同相对人对该物品是否具有处分权是两个概念。如果不违反《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应属于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