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移民事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办理移民事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文|孙荣达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副部长
  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及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移民国外生活。移民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重大改变,对整个家庭也有深远的影响。如何选择一家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移民中介公司并签署一份合法有效且对委托人有利的移民中介服务合同是办理移民事务的第一步也是重中之重。
  以北京马女士的遭遇为例,马女士是某企业董事长,希望通过投资项目移民加拿大。2012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移民中介工作人员李某,李某称在其帮助下,多名企业家已经移民加拿大。马女士遂到李某所在中介签订投资移民合同,由于朋友介绍,并未仔细审阅合同,即全权委托李某办理各项移民申请事项。在办理过程中,马女士自己兑换加币2万余元,并在亲属帮助下兑换加币总计10万余元用于缴纳各项服务、申请费用,但直至2014年年末,由于中介的拖延,申请材料始终未能顺利投递。由于加拿大移民政策的收紧,马女士的情况已经很难申请投资移民,而且根据合同约定马女士已缴纳的费用也难以索要追回。后经马女士了解该移民中介公司根本不具备办理移民事务的资质,为此追悔莫及。
  那么,普通民众该如何选择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移民中介公司为自己办理移民事务呢?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机构。可见,我国对提供移民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由公安部门管理经审查具备以上条件的公司才能获得经营许可并从事相关业务。在此建议大家可以登录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网站查询对外公布的已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移民公司的名单,从中挑选几家具备资质的移民公司后,再亲自去该公司当面与业务人员沟通,最终确定一家自己认为最为信得过的移民公司再与其签订移民中介服务合同。
  选定好移民公司后,下一重要环节就是合同的签署。根据本人的多年实践经验,签署移民中介服务合同时委托人一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一、付款方式及费用的约定
  通过移民公司都会要求客户也就是委托人分两笔支付中介费,也就是签订合同后先付50%,办理成功后再付50%。但由于中介费少则几万人民币,多则十几万、几十万,特别是移民中介服务合同中往往会约定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办理不成功,首付款也就是50%的中介费是不予退还的。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签订了首付款付了,委托人就要承担无法成功移民且损失一半中介费的风险。在此建议大家在付款方式上尽量争取与移民公司约定首付款的比例一定要降低。另外,应当约定只有是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移民办理不成功才可以不予退还首付款,否则首付款应当全额退还且给付利息。这样的约定才是较为合理和公平的。
  另外,移民公司在合同中往往会罗列十几项的与办理移民事务有关的费用要求客户负担,这些费用包括:签证费、体检费、银行开户费、审计费、邮寄费、复印费等等。约定的打包价格在一、二万人民币不等。由于大家办理移民心切且对办理移民所需要的费用不清楚往往并不在意这些费用是否真实且价格是否合理。但有的移民公司恰恰利用了大家这种心理从中赚取额外利润。在此建议大家能够与移民公司协商约定对此类第三方费用的支出采取实报实销,可以先预付一定的费用,合同执行完毕后按照实际的发生数额,多退少补。
  二、时限的约定
  大家都知道,因为各国移民法规及政策的多变及办理移民事务过程中一些不可控的因素较多,所以移民公司不会在移民中介服务合同中承诺多长时间内会成功拿到移民签证,同时在各个环节上也不会有明确的时限约定,这样就给委托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例如,由于移民公司的业务人员延迟通知客户或迟延递交有关材料都会导致客户的移民申请被拒签。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限约定就很难追究移民公司的违约责任。尽管我们无法把控移民局的办理时限,但是每当移民局的办理步骤向前推进时,我们都可以约定移民公司应当在一定时限内按照移民局的规定递交相应的材料或通知客户。例如可以约定:自收到移民局的面试通知之日起()小时内,甲方(移民公司)应通知乙方(委托人)。通过专业的约定可以敦促移民公司积极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同时也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避免因时间的迟延导致办理移民的失败。
  三、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的约定
  往往在移民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移民公司会为客户指定一名业务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有关事务,后期的对接都是该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的。实践中,当客户与移民公司发生纠纷时,有的移民公司会以某某业务人员不是其员工为借口对该业务人员在工作中的过错所导致的客户损失概不承认。由此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将移民公司指派的业务人员名字约定清楚,避免发生问题时的推诿。同时应当明确移民公司和客户双方的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因为有些文件往往是通过电子邮箱传递的,如果不约定清楚会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确定各自是否及时履行了向对方递交有关文件或材料的义务。借此能够有效降低纠纷的发生。
  四、材料清单的使用及签收
  办理移民事务往往需要移民申请人递交大量的个人身份、资产情况等的材料,通常都是按照移民公司的要求提供给移民公司后再由移民公司向移民局递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是移民能否成功办理的关键所在。如果因材料原因导致移民局拒签,委托人往往会指责移民公司没有递交完整的材料,而移民公司则会说是客户没有给他们提供足够的材料。在此建议,作为委托人一方在向移民公司提供材料时应该准备一份材料清单,写清材料名称、份数、接收的时间,双方清点无误后,由移民公司的业务人员签字,最好能够加盖移民公司的公章,以保证合法有效。从而避免因此发生争议,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责任划分。
  对客户而言,除以上几个主要的风险点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有些移民公司会违反我国的外汇管制私自为客户换汇及转移资产从而赚取汇率差和手续费。在此不建议大家采取这种做法,应该在银行换汇并通过正常的申报向境外转移资产,以防移民公司失信侵吞资产也避免自身违法遭受法律制裁。在此,谨以此篇短文希望能提起大家在办理移民事务过程中的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手段避免风险,顺利办理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