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扔石块砸伤女婴 全楼集体“赔”36万 公平吗?

新闻背景:
最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则宣判,引发争论。原因是一名女婴被自家小区高空抛掷的水泥块致七级伤残,因为没能找到肇事者,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小区89户业主共同补偿这名女婴36.3万多元。判决一出,89户业主纷纷喊冤,凭什么他人犯错,要自己来买单呢?
判决一出,被告住户们觉得不公平。那么,我们如何理解89户业主共同补偿这个终审结果里的法律原则呢?
实际上,建筑物坠落物品致人损害应当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由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赔偿。但现实情况是,在城市的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小区,发生抛掷或坠落物体时,很难迅速找到实施行为的侵权人。因此为了弥补受害者遭受到的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做出了如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判决要求可能实施加害的行为人集体进行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补偿与赔偿不同,补偿并非以过错为基础,属于道义性而非惩罚性的措施。这样立法的出发点也是基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业主共同补偿属于社会大公平
事实上,法学界也对此规定争议不断。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要求潜在侵权人共同分担损失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可以被看做一种大的公平。在针对部分业主的小的公平面前,现行的法律倾向保护社会群体利益,而不得已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公平。
公安机关应提高技术侦查手段
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观察,一旦出现此类案件,受害人在选择报警后,因为难以确认实际侵权人,而公安机关考虑到法律中对于损失分摊的补偿性规定,可能会丧失办案的积极性,消极处理。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涉及到民事赔偿,也有可能使得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的调查显得更为重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补偿条款的存在,有可能让潜在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是现实中存在的实际弊端。对此,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通过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提升侦破能力与效率,还受害人以公道,让加害人自负其责。
总而言之,我国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偿性条款,法院依法判决是应有之义,不该受到非议与指责。但面对争议性的条款和社会现实,法律也应伴随着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制定良法是社会的要求与期待,法治进步永远是立法者不断努力和进步的方向。
法律问题专家 岳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