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你看电影之《我不是潘金莲》

文/郑好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6年11月18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影片延续了刘震云小说娓娓道来的风格,一开场就以导演冯小刚的画外音引入剧情。冯小刚化身说书人,去讲一段关于李雪莲不是潘金莲的故事。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李雪莲,为了纠正一句话,她从镇里告到县里、市里,甚至申冤到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没能把真假说清,还把法院院长、县长乃至市长一举拖下马,以至每到两会时她所在的省市县都要上演围追堵截的一幕,竟持续十余年。
故事的起源来源于一起荒诞但常见的案件,女主角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与丈夫秦玉河决定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半年后,她发现秦玉河居然已另与别人结婚。李雪莲气愤不过,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开庭后,法官王公道根据他们确实办理了离婚登记,判决李雪莲败诉。但李雪莲不服,现在的她不是李雪莲,也不是潘金莲,她是窦娥。李雪莲错了,她不是窦娥,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冤枉她。
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也好,买房也罢,假离婚的现象并不竿见。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然而李雪莲并不懂法,她认为本地从法官到专委,从法院院长到县长,再到市长,都把假的当成真的,北京总能把真的当成真的吧?或者,总能把假的当成假的吧?所以李雪莲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上访之路。上访,李雪莲不是第一个,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李雪莲有权信访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法律为界。我们把故事背景从上个世纪放在当下,李雪莲的信访行为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
(一) 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不适格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李雪莲所状告的法院院长、县长、市长是可以的,因为他们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她无权就其丈夫秦玉河与她假离婚一事进行信访,作为化肥厂的普通工人,其丈夫显然不属于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
(二) 李雪莲事件不属于信访受理事项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若相关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则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你是李雪莲吗,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故事情节的发展,在于李雪莲认为这句话侵犯了她的名誉,而这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采取信访途径
(三) 信访受理机关错误
对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而李雪莲采取的是最极端的方式,直接告到北京,告到人民大会堂,在其不幸的同时,也值得我们感叹普法是多么的必要。
以上三点原因注定了李雪莲的信访之路走了十年都只是徒劳。她是不是潘金莲,至今不能给她答案。李雪莲是不幸的,数载艰辛熬碎了她讨说法的决心;李雪莲是幸运的,她在面临问题时摒弃了传统妇女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而是选择维权。不管其方式方法如何,至少有维权意识就是中国法治的进步。
所有的法律人应当感谢电影人,一部《我不是潘金莲》的法制题材电影,可以唤起对法律的探究。诚然,黑暗在每个时代都比比皆是,但光明从未泯灭。人确实可以猪狗不如,但人还有更重要的属性,那便是悔改,这也是律师存在的意义,同时也是法治存在的意义。李雪莲究竟是不是潘金莲,答案请您进入电影中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