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可由单位担责

文 李冉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6日,被告朱某驾驶被告检定研究院的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将由西向剂过马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朱某为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急救。经过25天住院治,原告出院回家休养,目前仍处于恢复阶段。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进行治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
答辩状
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保险人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由答辩人承担。
本案中,肇事车辆京AC0900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圆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此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由本案答辩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依责任承担。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损失提出如下异议。
(一)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于没有医药费相关凭证的,不予认可。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次赔偿范围内,应在二次手术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没有证据,不予认可。
(三)护理费:原告提出的护理费主张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故此不应支持。
(四)交通费:需有票据予以证实。
判決结果
一、被告检定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