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反
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在该法出台以前,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有了一些规定,但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但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就必然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加之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导致家庭暴力行为时常发生,屡见报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不仅是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是尊重人权、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全面强化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以及对家庭弱势成员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在立法中首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及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借此明确了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发现难、报告难的问题。
二、明确规定文明教育子女,监护人施暴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一规定,有助于扭转家长不正确的教育观念。《反家庭暴力法》又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该规定是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之后,再次以立法形式强调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内容,并且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三、设置紧急状态下临时安置制度
在对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该条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带离受害人和护送到庇护场所的职责、民政部门的临时安置职责。
四、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发凸显。对此,《反家庭暴力法》在总则中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将精神侵害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附则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自2016年3月1日起,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五、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这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的亮点,将在反家庭暴力的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1.申请保护令的主体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群,规定了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以便更好地维护这一群体的权益。
2.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保护令的执行问题是重中之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执行,应当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基层组织的共同职责,方能落到实处。
3.依法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为了使人身安全保护令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必须要有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以相应的处罚措施跟进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六、多层次的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使得以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为判断基础,据此适用不同的法律部门对于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判断。这不仅仅在处罚加害人方面具有指引作用,更会引起因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动。例如加害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一方面应当依照刑法对其惩处,而后又引出民事继承法中被继承人财产分配法定情形。二者相结合来看,既可以使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又在财产继承方面不分或者少分,这才能起到法律指引作用。
作者认为本法的不足方面
通过作者接触的真实咨询案例发现,很多严重的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平时温文尔雅,待人接物都很好,或因为喝了酒或因为受到某种刺激而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这种状况屡见不鲜。通过深刻的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实际上源于行为人患有心理疾病,受到刺激之后实施暴力。若日常生活过程中没有刺激点,则不会发生暴力事件。故对于存在心理疾病的加害人,在查明家庭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强制就医制度。
因此,需要对加害人的行为进行分析,作出分类判断:对于因心理疾病导致的,应当强制医疗;对偶尔为之的,应当强制教育;对于因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等原因导致的,应当加强惩戒。《反家庭暴力法》针对教育、惩戒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强制医疗措施也是实施本法的重要保障。
最后,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必将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及法制完善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