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文\赵茂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
导读
2016 年8 月2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通过制度安排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意见》的形成背景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N系列文件的组成部分,系顶层设计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2015 年8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要求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同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 号),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 号)及本次《意见》。《意见》是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意见》的原则及目标
《意见》的基本原则①依法合规、违规必究;②分级组织,分类处理;③ . 客观公正、责罚适当④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意见》的实施目标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责任追究问责机制。《意见》拟在2017 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能够做到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
三、责任追究范围针对性强
《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9 大方面54种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四、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资产损失分类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综合研判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划分标准: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分级分类认定经营投资责任,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六、责任追究处理保证依法依规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综合采用组织处理、扣减(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除移送司法机关的以外,其他处分同时应结合扣减(或追索)薪酬处罚,但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不合并使用。
七、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调查--处理--整改的程序进行。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除此之外,对董事的追究还应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和《意见》等进行处理;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八、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协同联动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探索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九、《意见》的适用范围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