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夜间工作能否主张值班?
--劳务派遣员工主张加班费等劳动争议
文\刘涛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4 年9 月5 日起与B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4 年9 月9 日起被派至A 公司所属的加油站担任加油员。2015 年4 月30 日,曹某因个人原因辞职。
2015 年5 月6 日,曹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 公司、B 劳务派遣公司支付2014 年9 月10 日至2015 年4 月30 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3512.06 元。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5] 第2203 号《裁决书》,裁决A 公司向曹某支付2014 年9 月10 日至2015 年4 月30 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20263.95 元。
收到裁决后,A 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 公司无需向曹某支付上述款项。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同意由B 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曹某人民币一万元,A 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再无其他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做出(2015)朝民初字第67690 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
案件分析
庭审过程中,各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曹某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曹某认为:其工作时间为工作24 小时候休息24 小时,即便按照综合工时计算,其仍然存在严重的超时情况。
A 公司和B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
曹某所在的加油站绝大多数时间均为三班两运转(即在岗24 小时休息48 小时),只有在人员缺编的个别时间才会采用两班一运转的排班方式。
两班一运转时每班加油员为两人,但白班时站长及其他室内员工均会负责加油工作,而夜班22 点至7 点期间基本没有加油车辆,夜班两个人均可轮流在室内休息,故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而应当属于值班,不应当计算入工作时间。
建议
1、细化考勤合理安排班次由于综合计算工时是以一定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来确认员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所以应当尽可能的细化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员工的考勤,尤其是对于其中休息、吃饭等非工作时间加以明确,以便减少有效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超时或减少超时的时长。对于24 小时的营业站,由于每天晚间工作时间较长,应当尽量采用班次安排较为宽松的方式,如三班两运转,以减少总周期内的工作时间。
2、对考勤和加油站的相关材料严格管理
本案中,曹某提供了其拷贝的加油站夜间监控视频及考勤簿,以证明其在岗时间和夜间工作情况,正是这些证据使得仲裁阶段做出了非常有利于曹某的仲裁裁决。致使调解过程中单位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虽然曹某在职时间不到一年,单位仍付出了较高的调解成本。
法条链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