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工伤的法律问题讲解
文\李晓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律师
导读
工伤是劳动法律领域中容易被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忽视的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往往用人单位很多年或者是从未遇到过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而对于职工来说呢,谁也不会设想自己会发生工伤。那么在双方共同忽视下,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呢,用人单位反应不及,员工又急着治病,那么其他的事情一定是往后放。等到员工病情得到了治疗,也许是伤情不重治疗效果好,也许是伤情很重可能留下残疾甚至于可能就不幸去世了,此时,员工和用人单位就该开始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那么其实主要就是费用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工伤及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了。
工伤是劳动法律领域中容易被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忽视的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往往用人单位很多年或者是从未遇到过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而对于职工来说呢,谁也不会设想自己会发生工伤。那么在双方共同忽视下,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呢,用人单位反应不及,员工又急着治病,那么其他的事情一定是往后放。等到员工病情得到了治疗,也许是伤情不重治疗效果好,也许是伤情很重可能留下残疾甚至于可能就不幸去世了,此时,员工和用人单位就该开始进行后续问题的处理,那么其实主要就是费用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工伤及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了。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如果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会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会有两部分责任:
1) 行政责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相比于其他保险而言,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对于单位,即使没给是某个员工或某几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达几年,把补缴、滞纳金和罚款全部金额都算上,也是一个相对不高的金额。那么有的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短期用人,人员流动性极大,甚至于劳动合同都不签,这时候觉得交社保更是麻烦,索性就不交了,被社保局发现也罚不了多少钱,那么抱着这样的想法有时会吃大亏。
2)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法律纠纷,是劳动法律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其中一个原因就体现在工伤纠纷是劳动纠纷中涉及的标的比较高的一种情形。高在哪里了呢,就是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此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工伤事故的认定
工伤认定呢,是工伤法律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虽然说最终认定工伤是社保行政部门,但是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工伤认定有初步了解,了解后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才能进行判断然后进一步的帮助职工申请或者决定不申请工伤。
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单位正常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一般对这点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延伸,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值班时间)、进行工作预备的准备时间(擦桌子、开电脑)、工作结束后进行收尾工作的时间(关上电脑,收拾一下文件)。
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场所:不局限于员工职责岗位的场所,有时员工工作发生串岗的行为,串岗是什么情况呢,职工一般都有自己的岗位,有自己的职责,相应的会划定一个工作区域,就是所谓的工位,员工通常在自己的工位上从事自己的岗位职责。串岗的行为是不阻却认定工伤的一个原因。
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
吃饭、上厕所,没在工作,但是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求,上厕所摔倒了可能也是工伤。
属于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时间前 有的企业可能会有特殊的工作预备,食品加工企业,或者不能有粉尘
时间后 此时的限制是在工作场所内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企业的普通职工,正常工作,有个人突然进来对其殴打,是否是履行工作的原因就很难认定。
一般来说保安在执勤的过程中,如果因为维持治安之类的原因和他人打架造成伤害,此时可能更加的容易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保安的职责所在,当然如果因为保安的私人原因双方互殴就很难说结果了。
4. 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定时的体检,能够及时的发现。
我所客户中的一些企业,石油石化类,长时间解除有毒有害物质类的工作,应当加强对于员工患职业病的防范。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两个关键点、一个是上下班途中,一个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缺一不可。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是一个工亡的问题。关于工伤民众了解最多的两项,一个是刚才说的下班买菜,一个就是这个48小时死亡的问题。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以工作为前提,也不是意外事故。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例子,中关村一个企业的职工,在单位加班三天,回家后猝死,那么最终没有认定为工伤。这里有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流程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1. 用人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工伤职工及其他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没有劳动合同,工地工人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确认被告,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谁不服谁去告。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受理与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 日。
三、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待遇
各省市不一样,给大家讲统一的期限,具体数额还是需要根据各统筹地区的具体标准计算。
停工留薪期
1、停工留薪期
这个概念对于绝大多数人甚至不从事劳动领域工作的律师都比较陌生,它和另一个大家比较熟悉的概念有点类似,可能容易混淆,就是停薪留职。这两者完全不是一个事情,停薪留职是20 世纪80 年代产生的概念,是职工保留职务去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待遇有两个,一个是原工资福利待遇,另一个是护理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康复期
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