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界定

  文| 鄢冬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 年7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确定,这是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及构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形,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1、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界定
  精神损害通俗来讲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在我国,学术界对精神损害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精神损害是指对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狭义的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
  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具体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一起,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
  《侵权责任法》第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对法条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 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违法行为是连接赔偿义务人与需要赔偿的损害之间的唯一合理的因素,因此认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就要求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损害后果, 是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第2 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 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法条中我们可知造成精神损害的不是一般的损害结果,而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 是指社会一般人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 都难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严重后果还需法官的进一步认定。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侵权人的损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才能认定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过错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要求侵权人有过错, 但是根据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们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视为过错行为,因此,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
  3、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界定存在的问题
  尽管《侵权责任法》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法条的适用中、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现与解决能够更好地促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1)损害后果程度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中将损害结果规定为严重精神损害,而严重的程度如何界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严重本身是一个表示程度的词语,其在该处为形容词,严重精神损害必然是这种侵害后果超过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最低限度,但是如何界定这一临界的标准,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当对该处加以明示或限制,从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相应的参照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实践。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
  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赔偿解释》中却规定了影响具体赔偿数额的必要因素,包括:(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6)其他的法定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之所以不能规定具体数额,是因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确定精神损害制度只是借用财产的形式,对人格关系进行调整。因此,一方面要限制盲目追求高额赔偿金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运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解决此类纠纷。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要遵循三个原则,一要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二要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三是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3、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规定的并不全面,尚待完善,因此,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应遵守相应的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官应当依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的指导进行,不受案外力量和他人干涉;二是法院应根据社会利益和客观情势需要,法院可不简单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可以调查其缺陷性和滞后性,从社会公平正义观为基点,以法的精神解释现有法律条文,使之更适合社会实践和案情实际的需要,做出一个在法律原则下合理裁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肯定权利主体的精神权利,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已占据主流地位,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司法保护,尽管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但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 在精神损害方面会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