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张宇
根据拆迁政策已经取得被安置人资格的人能否依据《安置补偿协议》取得安置房和安置利益呢?针对上述问题现存有两个观点,第一种认为根据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该安置份额是给予全部被安置人的,应当由全部被安置人依法享有,被安置人应依约享有相应安置利益;另一种认为安置补偿协议是基于国家对该房屋或宅基地拆迁签署的,国家应对该房屋所有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即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补偿,应由被拆迁人一人享有,安置人是否享有相应份额得看被拆迁人的分配意愿。针对上述两种观点,本人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通常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会出现两类人物称谓,一类称为被拆迁人,即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另一种人是被安置人,即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或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员。根据两类人的定性不同,所享有的权益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应根据拆迁政策对每类人员享有的利益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
其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一份合同,是国家对该房屋或宅基地进行征收拆迁时与被拆迁人签署的,双方是在平等地位签署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文件,在履行此份合同时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不是谁签订合同,谁就是合同的利益相对方呢?对此,我认为,虽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被拆迁人,但并不是国家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因为,我们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会发现该协议中会包括多项补偿内容,这些内容中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补偿款、拆迁腾退奖励、空调移机费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一般是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的补偿,如果该房屋是由家庭中某些人出资出力建设,那么这部分补偿款应该由这一部分人员进行分配;宅基地补偿款是针对宅基地上的户进行的补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是村集体分给该户的土地,因此,对宅基地进行补偿时也应是对该户进行的,而不是仅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一人的补偿;拆迁腾退奖励一般是有条件的,需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确定,有些只能针对本村村民(即户口在本村或本户的),有些可以放宽到本村村民的配偶(户口不在本村或本户的);空调移机费等补偿款就是针对谁购买或添置的空调,此费用即应由谁享有。
因此,综合上述的分析,我们并不能简单的认为,谁签订了此份协议书,谁就是最终的获益人,而且从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签订合同的人也并无权利将国家或政府给予被安置人的利益予以拒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