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运生主任代理崔永元与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公开宣判

岳运生主任代理崔永元与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正式宣判
  法庭全景
岳运生主任代理崔永元与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正式宣判
岳运生主任在庭审中
  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第17法庭公开宣判崔永元与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岳成所主任岳运生律师作为崔永元代理人出庭。
  法院认为,方舟子、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对对方的名誉都构成了侵害。而且双方都是公众人物,都享有一定的社会评价和影响力,各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法律责任。判令双方各自删除侵权微博、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崔永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方舟子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元。
  2014年1月,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崔永元申请反诉,由法院合并审理。同年7月23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微博言论是否涉及公众人物及公众利益;(2)公众人物在发表言论时应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3)发表言论时是否有恶意;(4)双方言论是否违背了讨论公共话题时应遵循的讨论规则;(5)是否超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6)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我所主任岳运生律师作为崔永元的代理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与对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我方主要认为:崔永元作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转基因问题发表微博进行讨论和合理质疑,是为了让公众更多了解转基因的相关知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但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讨论中,方舟子首先发微博攻击崔永元,且用语愈来愈出格,其对该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整个事件中,崔永元所发微博在讨论公共话题时是负责任的、合理的、非恶意的,具有合理依据且符合常识,其用语既不构成侮辱也不构成诽谤,没有超出法律的界限,属于言论自由下的合理质疑,不会侵犯方舟子的名誉权,更不会给方舟子造成实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