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美国的物权保护和土地征收

  纵观人类历史及法律的发展,对物权的保护由来已久,它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的。
  最早在法律中对物权做出定义的是1811年生效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
  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曾经宣称: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
  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则要求,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以土地征收为例,按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土地征收,必须符合三个主要条件,即正当的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和公共利用。
  正当的法律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政府预先发布土地征收的通告:对土地进行评估;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可要求法院处理;法院裁定最终解决方式。
  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同时,不仅包括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体现了效率、公平的原则。
  因此,土地征收在美国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
  美国在法律上对物权的严格保护,使一切相关争端都可依法进行,避免了财产的流失和被强者侵犯,使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手段,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权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对经济发展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