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有关方面对其中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急需出台实施条例指导实践。为更好的实施《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行,具有重大的意义。
  开创性
  条例是有目的、有原则、有选择的,以法典编纂的方式制定的,无论是制定方式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民主性
  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
  指导性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澄清了误解,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和劳动者的呼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增强了法律的实践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