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等级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等级
  以物抵债取得的建设工程所有权是否能对抗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文:王丹
  【案情简介】
  B公司承建A公司写字楼,工程结算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付款协议,约定了欠款的利息。写字楼建设过程中A公司从C个人处借款5200万元,写字楼竣工后,A公司将写字楼中10000平米过户给了C抵债。
  B公司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A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对整栋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受理后,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C得知前述判决结果后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单独提起了诉讼,认为前述判决侵犯了其对于写字楼中10000平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对于B公司对写字楼的优先受偿权权利范围予以限制,剥离其所拥有的10000平的权利。
  【代理意见】
  我所接受B公司委托后,提出我们的意见,概述如下: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办公楼工程付款协议书》系有效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A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B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二、在A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情况下,B公司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享受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C取得物权所基于的债权非《批复》第二条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故B公司的权利范围及于整栋办公楼。
  综上,我们认为,C并非《批复》第一条规定的消费者,并不享有由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精神,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规定,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在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更不能对抗优于抵押权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已过户到该第三人名下的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应受到限制,故B公司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应涵盖整栋办公楼,不应剥离C拥有所有权的10000平米。
  【判决结果】
  本案再次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B公司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
  二、如A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条执行,B公司有权就办公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律师点评】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的范围,其取得的物权,仍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及的效力,但基于抵押权及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又优于抵押权的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其当然的具有对抗通过一般债权(非消费者权利)而取得物权的第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