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
  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北京市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保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及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需赔偿因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单位被迫承担的损失并不像一些单位想象的很少,尤其是员工遭受工伤且工伤等级较高时,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时费用往往很高,劳资双方易因此发生十分激烈的纠纷。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额外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社保征收机构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综上所述,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此项义务不但可能付出更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所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这不但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担当。此外,一些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会主动跟单位要求不为其缴纳社保而是将这部分钱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向其发放,对于这种情况,即使这真的是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就相关问题签有书面协议,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约定仍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单位确实已经将这部分的费用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其仍将承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六点区别】①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单位有管理支配权,劳务依双方协商;②名义责任不同:劳动以单位名义为职务行为,劳务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责任;③生产资料的支配不同:劳动单位提供、支配工具设备,劳务自己提供;④参与权约束力不同:劳动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劳务不参与单位经营管理;⑤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劳动是按出勤时间、定期有规律,劳务是等价有偿协商确定,一次性、无规律;⑥工作时间要求不同:劳动受国家工作时间、加班约束,劳务双方可自行约定。
  摘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负责人王婧然律师的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