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第一篇为《名例律》,主要规定法典中的一般原则,包括刑罚、减免刑的适用范围、自首、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内容,相当于当今的刑法总则。其余十一篇相当于今日的刑法分则,包括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一律。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
  (1)礼法合一。唐律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律疏议》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唐律疏议》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居承先启后的重要地位。它集战国《法经》以来各朝立法之大成,并对宋、元、明、清各朝代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自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其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可见,《唐律疏议》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