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未签劳动合同引纠纷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未签劳动合同引纠纷
  文:劳动人事部 王婧然 景婧
  2012年春节后,赵某筹备开一家西餐厅,开始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手续。2012年5月份餐厅装修差不多后,开始招聘厨师、服务员等工作人员。2012年5月底张某等6人作为一个团队被录用,负责餐厅的后厨工作。餐厅提出签订一份雇佣合同,张某等6人提出不想被束缚,怕签了再辞职麻烦,先干段时间再说,没准干段时间就回老家不在北京待了,如果打算长干再签合同。餐厅也觉得招人不好招,难得团队配备齐全,厨师长、配菜、传菜、冷菜、面点师傅都有了,不愿意签合同就不签吧,先把餐厅运转起来,只要正常干活发工资就行了。
  结果餐厅从2012年9月12日营业执照颁发后开业以来,一直没什么客人,一直在赔钱。餐厅每月5日倒是都按时足额发放了上个月的工资,但到了2013年5月17日,张某等6人突然跟单位提出说因为餐厅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辞职,而且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餐厅执行董事赵某很生气,明明是餐厅要签合同,你们不签,也正常发了工资,还要额外赔偿,没有任何道理。遂向张某等6人发出了辞退信,辞退信中写到因你不愿与餐厅签订劳动合同,现餐厅决定对你进行辞退处理。即日起生效。
  2013年5月21日,张某等6人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每个人都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单位方的委托,代理了该案件。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存在问题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明确载明,其成立时间是2012年9月12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在2012年9月12日之前,该餐饮公司还未成立,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能与任何雇佣人员形成劳动关系,故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员工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严重过错公司多次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不签订,明显存在恶意。尤其有一名员工,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人事、财务工作,与员工包括其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所在,现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明显系恶意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2、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定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恶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与6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正是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员工自身的过错,公司并无过错。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出具了书面通知,仅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而不存在赔偿金。
  办案总结: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不过就案情本身而言,尽管是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并无证据(如发放给员工劳动合同的记录)证明是员工不签,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仲裁支持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和对方基本认可了我方提出的劳动关系建立起始日期应当从公司成立之日2012年9月12日开始计算,减少了委托人的一部分损失。这也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想要避免被拖入诉讼的泥沼、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就必须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拒绝签订时,一定要在一个月之内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外,通知中还需写明是因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无理由辞退又会面临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至于如何证明用人单位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是劳动者自己不愿签订,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证据的留存,例如采取发放劳动合同签收单的形式,保留好签收记录。如果劳动者拒绝签字则视为其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将与劳动者协商的过程通过录音的方式记录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