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申请再审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李红波 姜薇
  在诉讼业务中,属代理申请再审案件最难,再审申请案件一般都被称为难啃的骨头,能成功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少之又少。2011年11月4日,由岳成所李红波律师代理的马某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了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马某(再审申请人)与王某、周某(再审被申请人)签订了《铁矿开采转包合同》以及《铁石开采转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周某承包该铁矿,承包款为490万元。合同签订后,马某根据合同约定将矿内的机械、车辆和采矿设备等移交给了王某、周某。后王某、周某开始开采铁矿业务。后因矿井合法性发生争议诉诸法院,王某、周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马某返还承包款490万元及利息。马某反诉王某、周某,要求王某、周某返还承包的矿井及机械设备。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马某返还王某、周某15%的承包款,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马某返还王某、周某30%的承包款。马某对返还30%的承包款不服,欲提起再审,委托岳成所李红波律师代理此案。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不是所有经过终审判决的案件,都能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因此,李律师仔细查阅、分析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机械、车辆、变压器和采矿设备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判决是错误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移交了矿区所有的机械设备和车辆等,而且被申请人对接收了申请人的设备和车辆等事实也予以认可。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因合同取得的矿区所有的机械设备和车辆等,应当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原审法院却以双方没有提供设备明细为由,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属于事实没有认定清楚。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30%的承包款是错误的。判定申请人是否返还被申请人承包款的依据主要是看铁矿石的数量以及销售铁矿石的收益是否超过了承包款。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铁矿石的开采数量,只要通过评估就能计算出被申请人获得的收益。但是原审法院却直接酌定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30%的承包款。原审法院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被申请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近千万元的财产,即铁矿石和销售收入,不但没有损失,而且得到的收益远远高于支付给申请人的490万元承包款,这无疑是被申请人基于合同获取的收益。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但申请人不必返还承包款,反而应当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折价补偿。
  为支持上述观点,李律师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上给予了严密的论证,而且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还补充了一些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基于该合同取得的巨大收益,从而为胜诉增加了砝码。经过精心准备,李律师据理力争,将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摆在第一位,配以有力的证据,最终使本案获得指令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