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收购股权代替收购资产的节税方案

用收购股权代替收购资产的节税方案
  赵菊红律师
  【案例】李某和妻子投资设立甲公司,经营成品油的零售业。2009年4月,乙公司拟收购甲公司全部资产。甲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50万元,债权1万元,负债5万元;固定资产中,加油站设备净值12万元,土地原值和房屋及建筑物净值为42万元;公司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面积3250平方米。双方初步商定李某和妻子净得350万元,全部税费要由乙公司计入收购资产总价格。
  【解析】根据现行税法,本案资产收购履行时,乙公司要为甲公司支付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略印花税)。之所以既交企业所得税又交个人所得税,是由于乙公司收购甲公司资产时,出让资产的不是甲公司的股东,而是甲公司,所以甲公司应当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转让资产的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是由于在甲公司将全部资产和经营资质转让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必须在该地址注册新公司,按工商机关规定该地址只能注册一个公司,因此甲公司要进行解散并清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某及妻子对剩余财产大于出资额的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和乙公司财会人员测算,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评估值为20万元,房屋及建筑物评估为80万元,购买土地的全部费用和税金即成本为30万元。因此,乙公司为此次交易要替甲公司支付土地增值税142.8万元,营业税18.5万元,企业所得税52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万元,乙公司也要缴纳契税10.2万元。这样乙公司要支付税款总额2445万元。
  经过乙公司向律师咨询,得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甲公司如果向乙公司出售股权,则不用缴纳营业税。由于是股权收购,房产和土地不用办理变更登记,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股权转让方是李某和妻子,不是甲公司,因此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了节税,在乙公司的请求下,双方同意变资产收购为股权收购,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公司全部股权。该方案中,李某及妻子仍净得350万元,但付款方式为乙公司办理股权交割手续后仅付至80%的转让款,另20%转让款作为债务偿还保证金,满2年后支付。变更交易方式后,乙公司仅支付李某及妻子的个人所得税64万元,节省税款180.5万元。
  从企业并购的实践看,股权转让方式不仅可以为收购方和转让方节约大量的纳税成本,而且还可以为目标公司免掉清算费用。节税是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相比较最大的优点,本案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进行股权并购,收购方要承担的或有负债风险很大。或有负债是指并购后仍由目标公司承担,但未列在收购时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中的负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管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否发生变更,对外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收购方在选择股权收购时,要充分考虑或有负债的风险。收购前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聘请律师事务所做好尽职调查。另外,本案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也是值得推荐的好的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