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债权纠纷案看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要性

  从一起债权纠纷案看法律顾问服务的重要性
  卢宇浩
  案例:
  张某诉北京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
  被告:北京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案情摘要:
  张某与被告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私交甚好,与建筑公司曾经有过合作关系。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公路建设项目,要将部分项目分包。张某想把建筑公司的分包项目介绍给机械公司,于是与机械公司分别签订了2份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居间服务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款300万元给机械公司,用于机械公司向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及保证金,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张某为机械公司介绍工程项目,由机械公司为此支付200万元服务费,还款期限为3年,未约定利息。机械公司顺利承接了该工程项目并将300万元借款用于向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及保证金。
  经过2年的施工,项目基本竣工,但是最终结算的款项远低于机械公司的预期收益。在此期间,机械公司曾3次现金支付,5次银行转账,总计向张某支付欠款390万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近2年仍未还清。
  在顾问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又与机械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机械公司还欠张某3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半年后,机械公司又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书,再次对上述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之后,张某以未能还款为由起诉了机械公司和建筑公司,加算银行利息总计650万元,要求机械公司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解析:
  机械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委托了我们所律师,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机械公司经营并不规范,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更未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以至在本案中,有多处明显的法律风险未能及时防范,使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非常被动,甚至其已经支付的390万元也不能被法院认可。
  具体而言,第一,机械公司不应与张某草率签订还款协议书。张某明显有备而来,为了胜诉,张某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机械公司一步步在法律上陷入被动的境地,还款协议书就是其中较关键的步骤。首先,还款协议书对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债权协议进行了追认,使得此债权2年的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要重新计算,保证了此债权的诉讼时效。第二,双方新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将张某与机械公司签订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居间服务协议中的200万元转移到了债权协议中。为进一步巩固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张某又让机械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情况声明,对新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进一步确认。
  法院开庭前,代理机械公司应诉的我所律师,曾问机械公司负责人,为何如此草率地签订上述协议?机械公司负责人说:当初以为,对方在签协议时主张年利息是24%,我们认为对方是放高利贷,即便签订了上述协议,也不可能被法院认可。于是我们认为没有什么风险就给他们签了。律师听后非常诧异:年利率24%虽然偏高,但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基本持平。而且即便高于4倍,也不会因此被认定整个协议无效,最多高出的部分法院不支持。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以及侥幸心理使机械公司在本案中陷入被动局面。
  机械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也存在很大漏洞,被张某利用。机械公司还款时,3笔现金支付,仅有一笔有张某的签字,收条上也未写明这笔钱的用途与性质。5笔银行转账,分别打给了不同的公司及个人,仅有1笔直接打入了户名为张某的账号。审理中,这8笔还款,张某仅承认其中2笔,其他一律不予认可。有一笔一百多万元还款发生在签署还款协议书之后,机械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之前。但根据银行转账信息,入账户名不是张某,因此张某也当庭否认收到该笔还款,在我方律师的及时追问下,张某才被迫承认收到了该笔还款,我方律师也因此为机械公司挽回一百多万元经济损失。
  心得体会:
  律师工作的核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顾问服务对于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往往成为关乎全局、左右企业生死的关键性因素。该案中,机械公司因为一份还款协议书而面临着破产的风险,教训非常惨痛。如果能让律师提前介入公司事务,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那么诸如还款协议书的签署、争议管辖的选择、还款的规范操作等法律风险就可以有效得到防范。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法律顾问服务不仅是事后补救,更重要的是提前防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份协议可能葬送一个企业,而法律顾问就是拯救企业于危难,防范法律风险于未然的守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