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颁布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就不断探索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但各种社保政策实施多年,却一直没有形成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之前社保方面没有法律规定,只有相关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主要有《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散见于劳动法的一些条款、若干部门规章、同期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建立和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文件,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但各地差别很大。尤其是这些法规文件系统性不够强、法律效力不够高,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之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缺乏一个法律层级高的指导性法律,造成各地执行不一,实现全国统筹更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改变了现在的杂乱局面,在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现实价值
(一)养老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取消缴费不足15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限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己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前全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市出现的民工退保潮现象见诸报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未实现统筹造成的。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打消了劳动者的顾虑。
此外,《社会保险法》取消了缴费不足15年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制。之前很多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都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关系。《社会保险法》取消了上述限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覆盖面广,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从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到,它不仅涉及到了城镇职工:还涉及到了公务员、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农民等各类社会群体。
(三)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个人单位以经营困难、社会保险意识淡漠等各种原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影响了普通劳动者的退休、医保等待遇,之前法律的责罚不明确,违法成本低,对单位的约束力弱。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甚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工伤认定的情形发生了变化
法律法规 | 《工伤保险条例》 | 《社会保险法》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全国人大 |
实施时间 | 2004年1月1日 | 2011年7月1日 |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