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解析

  新商标法解析
  文:李欣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商标法的历史,我国第一部主要涉及商标管理的法律文件是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一部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又分别在1993年,2001年,2013年进行了修订。
  本次商标法的修订结合了近年来的法律实务和客观实际,在多个方面做出了不小的改进,本文将就最新商标法修订的主要条款进行解析。
  一、修法背景
  随着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国家层面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的呼声也越来越大。随着对中国创造价值的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热点案件也屡见报端,例如唯冠诉苹果ipad商标归属案件,再如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王老吉商标之争。这些案件一方面显示出了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如ipad王老吉等驰名商标背后的巨额经济利益也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商标的重要性。
  从国际层面来看,中国商标申请量持续保持世界第一。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2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中指出,2012年全年,我国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万件,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商标累计申请量已经突破千万大关,达1136万件,累计注册量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40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随着商标申请量及持有量的增加,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增长数量惊人,北京法院2002年收案19件,2010年收案高达2002件,而2012年仅上半年就收案1313件。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立法机关进行总结提炼,多个商标案件中复杂、疑难的问题在本次修订中得到了体现。
  本次修法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条款首次将声音商标引入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获得保护的范围。
  声音商标往往是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主要被安置在广告的开头或结尾,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增强品牌的便识度。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一样要求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比如王力宏演唱的麦当劳餐厅歌曲巴巴巴巴巴--,我就喜欢;米高梅电影公司在影片开始时的狮子吼;摩托罗拉的hello moto等等,在消费者脑海中,都将这些旋律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具有了显著的特征。
  随着本次商标法的修订,商标的概念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可视性标准,而是覆盖了更为全面、综合、立体的保护范围。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作为非传统商标,如何认定声音的显著性?如何避免与在先知识产权权利的冲突?如何认定声音商标的近似性?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将有待进一步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同时,也需要我们更多地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总结提炼。
  三、赔偿数额及罚款数额的确定
  1.对于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修改
  本次修订将原赔偿条款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并且将第一款修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适用的计算方式为侵权人获利或者被侵权人损失的或然选择。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适用的计算方式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益许可使用费三种方式,且后一种方式的适用必然基于前一种方式的无法确定。这种规定一方面更加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赔偿计算方式取得了统一。
  同时,2013年商标法规定了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给予更大力度的打击,防止恶意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滋生蔓延。当然,对于恶意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以及在相关法律实践中的总结。
  2.本次修订的另一亮点在于法定赔偿额的大幅增加
  本次修订新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改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其他方式无法确定损失的前提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一个赔偿额。之前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赔偿的上限为50万,而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为300万。在新商标法颁布前的草案中曾一度固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为200万,最终颁布的数额上限是300万,这其中除了复杂的调研与运算过程外,也体现了国家对于侵犯商标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对于贯彻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巨大决心。
  3.其他类侵权罚款数额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等违法行为,新的商标法对于罚款数额做了具体的规定,即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罚款数额的确定也使得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更加顺利。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本次商标法修订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中多次提到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本次商标法修订中新加入的原则,也是修订中的一个亮点。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给商标的使用加了一个诚实信用的限定。那么这个限定的意义在哪?我们可以关注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雕牌洗衣粉和周住牌洗衣粉
  案例二:金龙鱼食用油和金龙油食用油
  对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来说,雕牌商标与周住牌商标,金龙鱼和金龙油本身在申请之初,并不一定构成相似商标,但是,由于商标权人不诚信的使用,使得消费者容易对二者产生误认,就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
  五、驰名商标事实认定原则的确立
  较之于一般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相同或相类似商品,还包括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即所谓的跨类保护。那么何为驰名商标呢?新商标法十三条的标准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标准较之前的商标法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门槛实际上是降低了。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原来的驰名商标需要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加上享有较高声誉两个条件都满足,才能够被认定为是驰名商标。而修订后只要为相关公众熟知即可,不再需要广为知晓。这里的相关公众并不是指的普通大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于相关公众解释为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降低驰名商标的标准是否会带来扰乱广告宣传与市场竞争的结果呢?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限定了驰名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驰名商标将不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否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以十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第五十三条)。在此也请各位读者注意新商标法实施的时间是2014年5月1日,此后的商业活动中不能再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商品宣传的一种手段了,否则可能招致相关部门的罚款。
  为什么一方面要降低驰名商标的门槛,一方面又要限制驰名商标的商业使用呢?原因就在于驰名商标本身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使商标权人获得更加完整保护的一种保障。而近几年,驰名商标保护产生了异化,成为了商家争夺的一种宣传资本,也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政绩成果,因此也引出了许多仅仅是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认可而产生的滥诉现象。一方面为了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商标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异化使用,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设计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被明确规定为一种事实认定,而不再是一种法律认定,使得人民法院对于商标的认定成为个案的认定。也就是说,只要达到相关标准,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就能够获得相应范围的保护,但这种认定不再是一种荣誉称号。
  六、商标侵权行为的规范
  本次商标法修订对于侵权条款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种行为,未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样就产生了四种类型侵权行为:1、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2、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近似商标;3、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4、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似商标。而且对于四种侵权方式的判定标准都是使用。这种界定是比较模糊的。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上述行为修改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这就将侵权行为区分为:1、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2、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3、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4、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这就将第一种情况与其他三种情况区分,并且对除第一种情况外的三种侵权行为添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条件。
  七、结论
  此次商标法的修订有很多的亮点,是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进一步实践和完善。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相关司法解释的查漏补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比如,如何实践一标多类的申请,如何认定容易导致混淆等,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李欣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