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侵犯著作权的“避风港”

  互联网不是侵犯著作权的避风港
  ―谈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
  翟格民律师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李银河等50名文人联名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它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此文一出,舆论哗然。百度文库收录和传播文学作品是否合法,百度是否可以拿互联网服务企业所津津乐道的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护,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因为,互联网领域的类似现象有很多,绝不仅是一个百度文库这么简单。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这是指,互联网领域的中介服务商,因为其没有能力在事前进行网站发布作品的合法性审查,所以一旦发现侵权内容,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即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俗称通知+移除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后被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收和利用。
  笔者在这里要特别提醒那些喜欢拿避风港原则做侵权挡箭牌的企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适用避风港原则至少有3个关键的前提条件:
  一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二是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三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这三者缺一不可。
  一、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侵权。
  百度文库中数以百万计的文学作品从何而来?按照百度的解释,文库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的主动上传。此说似乎很符合互联网的技术习惯,很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赞同。然而,那些动辄几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的小说,普通的网友是如何不厌其烦地向百度文库上传的呢?笔者愚钝,对此总是不明其所以然。
  从百度三天删除数百万份文档的速度来看,百度的技术力量可谓十分雄厚。在百度删除了这些文学文档之后,是否还有网友继续向文库中上传文档呢?如果没有,请问百度如何解释此前的上传行为?如果有,请问百度又是如何避免其出现在文档中的呢?如果百度完全有技术能力避免文学文档在百度文库中出现,那么此前为什么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呢?
  百度文库中大量上线的供网友免费下载的知名作家的作品,是作家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上传的吗?难道我们的作家已经富到足以向国内首富所创办的网站进行施舍的程度了吗?百度公司说不知道这些内容是不是作家本人或者作家授权他人所上传的,这样的说辞难道符合正常人的思维吗?
  所以,笔者认为,具体到百度文库事件来说,百度应该有合理的理由知道那些知名作家的作品并未经过作家的授权。应知侵权是百度大肆传播知名作家作品的应有之义,避风港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
  二、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百度在其发表的声明中,念念不忘百度文库作为免费文档分享平台,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以极力塑造自己的善良形象。
  百度为什么要如此极力将自己与广告和盈利划清界限呢?无疑是要为适用避风港原则奠定基础和铺平道路。因为互联网服务企业适用避风港原则提出的条件之一,即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如果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话,即使符合其他两个条件,同样还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百度为什么这样强调自己并未有任何广告或盈利的原因。
  但是如何认定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则值得玩味。
  对于互联网来说,流量就是财富,哪个网站的流量大,哪个网站的广告就值钱。通过提供免费下载来增加流量从而增加网站的竞争力,提高网站的广告收益,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中已经有所体现,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删除侵权内容在这3个条件里边,看起来应该是最简单、最容易实施的,但恰恰是这个最简单的条件,实施起来也相当的不易。
  百度文库事件之所以发展成为一个重大的事件,就是因为百度迟迟不愿意删除侵权作品。在50名作家借助315发出公开信并派代表与百度谈判之后,百度仍然迟迟不愿意删除作品。当然,后来百度突然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三天之内就删除了数百万计的文学文档,看来在社会各界的声讨声中,百度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笔者不敢奢望那些声名显赫的网站能够主动防范和避免发布侵权内容,但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请依法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否则,避风港原则也当不了你的保护伞。
  互联网不是侵犯著作权的避风港,避风港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缺一不可,误用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