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的五点解读

  《专利法》修改的五点解读
  贺小龙
  一、新《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明确一发明一专利原则,防止重复授权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为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人可以较快地获得专利保护。当发明专利进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通过放弃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保护。为此,《专利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重复授权现象的产生。
  二、新《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明确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
  目前,我国专利技术转化为市场竞争力的中间环节比较多,专利的实施率相应比较低,专利闲置的情况比较突出,为了有利于专利技术的转化,有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运用,新《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这样,既保障了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了共有专利的实施。
  将专利许可合同的默认值从否定改为肯定,有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运用。需要指出的是,默认值只包括普通许可,不包括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合同,就会对其他共有人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和对外许可产生限制。为了有效促进技术的传播同时也避免对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必要的限制,故作出上述规定,平衡各方的利益。
  三、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对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不再进行严格区分,两种情形合并之后,处罚的力度也显著加大。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提高到4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此外,在新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检查、查封和扣押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明确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新法明确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第一顺位为权利人的损失,第二顺位为侵权人的收益,第三顺位为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第四顺位为法定赔偿。新法对于法定赔偿的数额的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上线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保护力度明显提高。此外,新法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解决权利人维权难的问题。
  五、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三)、(四)略;(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增加专利侵权例外的情形
  新《专利法》明确允许了专利的平行进口,TRIPS协议规定,各成员有权自行决定其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的立场。鉴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高技术领域的专利权绝大多数由外国专利权人掌握,我国的产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仍依赖于对国外技术的引进,应充分利用TRIPS留给各国的自由空间,在专利领域允许平行进口行为。此外,允许平行进口使我国在必要时可以从国外进口我国目前尚不能制造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的专利药品,有利于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新《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侵权例外情形,目的在于鼓励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的仿制药品的生产。由于药品的行政审批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此可以利用该规则,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有效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前,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做好上市前的准备。一旦专利保护期限届满,立即将该产品推向市场,以低价占领市场,从而也可以让用户获得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