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新问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新问题解读
  杨冰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颁布,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大家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这部法律的最新成果,我们对其中的部分重点条款作一解读。
  一、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仍是较为严格的,限制之一:须是侵害了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不包含侵犯财产权的情况;限制之二: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里的严重一般可以从伤害的结果、侵权的手段、场合、方式等情节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
  二、多人死士事故中有望实现同命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里要注意的是,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并且立法采用了可以一词,而不是应当,也就是即使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也并不是必须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三、缺陷产品责任中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条的适用也有一定的限制:首先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这是基于生产者、销售者主观恶性的考量;其次,后果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如果未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最后,法律规定的是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不可以漫天要价。
  四、车主和驾政人不一政时车主无过错的可以免责。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机动车肇事后,常常无论何种情况,车主都可能多多少少承担责任,有时让车主承担责任并不科学,也不合理,更起不到惩罚过错方、指引大众行为的立法目的。基于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对常见的几种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规定,其基本原则是由使用人〔或者说是责任人、肇事方〕承担责任,车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