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

  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
  李欣博
  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十大案例中的每一个,都对当前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下面仅就其中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例进行分析。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的海天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1994年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威极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24日。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被曝光后,海天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均受到影响。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威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法院判决威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55万元。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审理法院根据海天公司在16天内应获的合理利润额以及合理利润下降幅度推算其因商誉受损遭受的损失,并结合威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酌定海天公司因产品销量下降导致的利润损失为人民币350万元;同时将海天公司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制止侵权结果扩大而支出的合理广告费人民币300万元和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一并纳入赔偿范围。
  【评析】
  一。本案再次确认了使用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或在相同相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误导公众可以认定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002年《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将不允许企业在登记字号时,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从司法解释调整的行为提升至由法律保护的行为,从而杜绝恶意利用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登记字号的行为。
  二。 本案通过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最终确定赔偿额,方式更加客观公平,也避免了原告对于被告销售情况不了解而难以举证的难题
  本案第二个亮点在于赔偿额的计算,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在现有证据又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这种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更加客观和公平。修改前的商标法要求原告对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这个条款几乎是虚设,因为实务中原告很难对被告的侵权盈利状况进行调查取证。本案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很好的解放了原告,减轻了原告对于损失赔偿额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支持了海天公司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这是参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尽管商标诉讼的律师费较高,但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作为合理开支由被告承担。
  三。 本案支持的合理广告费人民币300万元体现了反对商标淡化的目的,保护了威极商标的商业价值
  对于食品公司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曝光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本案中,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的行为造成了社会的负面评价,损害了海天公司的商誉,侵害了威极商标的商业价值,这是一种典型的商标淡化行为,使得威极商标的品牌价值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本案中,法院判定威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这些方式能够更加完善的保护海天公司的威极商标,防止了商标的淡化,防止进一步扩大商誉损失,发挥了司法的作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个案效果非常好。
  本案同时判赔了海天公司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制止侵权结果扩大而支出的合理广告费人民币300万元,以此来保护海天公司的商誉,保护威极商标的商业价值。同时,海天公司通过本案的诉讼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使得社会大众将问题威极酱油与海天公司的优质酱油作出了区分,也取得了恢复企业商誉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