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新规解读之一

  2007年末,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通过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于网络视听节目行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规定》2008年实施以来,行政监管部门以警告、处罚、吊销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多次、大规模地对相关网站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规定》中出现了不少新的说法,我们在此将分别做以解读:

  新规之一:网络视听节目只有国企能做。

  我国对于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准入制度,即必须取得广电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才可以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出台之前,并没有对主体资格作出限制。但2008年的《规定》明确: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此规定一出,引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论。直接原因就在于,国有的限制使得非国有企业不可能获得经营视听节目的资质,于是不少的非国有企业试图通过吸收国有股份搭建准入门槛。而这个愿因的背后更引发了不少争议,这种国有的限制是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不平等。但无论如何,国有的规定,已经成为今后网络视听节目业务一个不可逾越的准入门槛。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此处的用语是申请程序中需要满足国有,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对于《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并不要求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