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文:王玲
  1993年10月31日,国家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项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一事正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4月28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9月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总体来看,本次修正的较为明显的特点是,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网购、电话订购等交易模式,新消法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并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鼓励消费者维权。具体而言,新消法主要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网购等纳入调整范围
  近年来,随着淘宝、京东等一批网络交易平台的兴起,网购交易额持续快速增长,同时,网购投诉量也相应地增长。
  201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网购投诉量在总的销售服务投诉量中占比已达52.4%。可见,消费者的消费模式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交易,网络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正在逐渐地发展壮大,甚至在部分群体中已经有超越传统消费模式而占主导地位的趋势。
  因此类异地远程交易模式的透明度低、销售者资质参差不齐,而原有法律法规又无针对性规定,导致消费者遭遇不愉快的购物体验后通常无法很好的维权。新消法紧密结合实际,明确规定了网络、电视等购物模式下的七日无条件退货、网购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等,在维护好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将有利于网络、电话等新型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亮点二: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而正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的缺乏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导致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在第二十三条添加一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规定合乎情理地将部分举证责任转至经营者,因经营者掌握着较多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而六个月内出现的瑕疵更有可能是由商品或服务自身原因所致。该条从程序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
  (二)退换货保障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在原来的第二十三条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改为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修改后的规定设置了七日的期限,可操作性更强,明确规定经营者拖延或拒绝处理时,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进行退货。
  另外,新消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规定保障了网络、电视等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绝对选择权,因不同于传统销售,上述几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无法在购买前接触到实物,无法通过产品的文字描述、图片等确定是否与其需求完全吻合,而商家有可能采取一些措施误导消费者,七日无条件退货实质上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
  (三)隐私权保护
  新消法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该规定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避免经营者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将信息出卖或透露给第三方。
  亮点三:强化消费者协会职能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赋予消费者协会一定情况下的诉讼主体地位,发生群体性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消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时也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
  亮点四:严格经营者责任
  (一)缺陷产品容忍度降低
  新消法第十九条,将原来的存在严重缺陷改为存在缺陷,只要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经营者就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随着汽车消费零的增长,一些品牌的汽车召回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出厂时未发现的缺陷对消费者个人乃至公共安全都是很大的威胁,现将召回制度入法,严格经营者责任,将有利于此类情况发生时消费者更好地维权。
  (二)对欺诈行为惩罚力度加强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是将原来的对欺诈的处罚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二是添加一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王玲,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