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婚姻谁做主

  你的婚姻谁做主
  婚姻法解释三热点问题评析

  赫英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的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引起了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有网友戏称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房产证该加名了、离婚成本降低了、生不生孩子,老婆做主,如此等等,莫衷一是。此项规定实施后,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现律师对该司法解释中的热点问题简要解读。
  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应该归谁?
  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协议可反悔
  婚姻纠纷中,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多。以往的案例中,往往出现一方拒绝配合鉴定,导致无法进行孩子亲缘认证的僵局。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己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解释如此规定,将来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解释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丈夫不得以此作为理由向妻子请求损害赔偿。但同时解释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把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产生的分歧,设定为感情破裂的条件,男方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这在以往婚姻法和相关解释中是没有的。
  父母出资购房归自己子女
  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生活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房屋权属问题,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