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解读《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李斌
  古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健康,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我国政府于1995年10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但近年来,受不法利益的驱动,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婴儿奶粉大头娃娃案、苏丹红鸭蛋案、毒火腿案、福寿螺案、冠生园月饼案以及刚刚结束的三鹿婴幼儿奶粉案等,给公众健康带来巨大损害,并导致部分死亡病例,突显了我国食品安全存在诸多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为顺应形势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09年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执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为指导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尚方宝剑。
  在此,笔者选择《食品安全法》及《条例》的要点进行简要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运用。
  ―、《食品安全法》要点解读。
  1、国务院设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且明确了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2、制定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使食品安全真正有章可循。
  3、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
  4、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使食品安全始终处于国家检测、监控之下,有力地保障了食品安全。
  5、规范个人与组织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上述主体代言广告的食品因安全问题致人损害的,代言者若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其中包括各路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使之谨慎从事食品广告代言,同时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食品。
  6、明确规定十倍赔偿制度,加大不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大限度的保障。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南京等地己有法院依据本条判决商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
  7、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切实保护个体权益的立法精神。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优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条例》要点解读。
  1、首次明确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明确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恢复了这一类人群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这条规定应该是《条例》受到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
  2、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批发企业也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二年。
  从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击中的几乎都是监管软肋,而2008年的三鹿奶粉风波,一直为人所诟病的监管链条断裂问题,再一次引发了有关部门对于食品追溯制度的思考。建立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制度,可以说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一步大跨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保存记录,逐级往上追溯问题源头。
  3、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向各行业推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问题其实也就是食品企业诚信问题,通过行政指导,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树立企业威信,建立信用档案,这项制度同时也可向各行业逐步推广。‘
  4、中文标签规定体现消费者知情权
  《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消费者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近年来,进口食品没有中文说明书,甚至同一种食品在不同城市说明书规格不一的现象比比皆是。《条例》增加这项条款后,可以说洋酒、饮料等洋食品的外包装将换新装了。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二小时内须上报
  《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丁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从而更有力地保障食品安全。上述介绍仅涵盖了立法的部分内容,笔者希望各位读者能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条例》,全面掌握法律武器,当自己的食品安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向不法生产经营者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