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中倒塌房屋按揭问题的法理分析

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后,举国为受灾群众哀悼。同时,汶川大地震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争议,其中人们关注重点之一就是按揭房屋倒塌后的还贷问题。
对此,本所律师从法理分析上认为:地震导致房屋倒塌,属于抵押物灭失,受灾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受灾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以受灾房屋为抵押物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地震导致抵押物灭失后,如果房屋通过保险理赔取得赔偿金的,则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银行仍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房屋灭失后并未因此取得任何财产,只是抵押担保合同客观不能履行,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受灾人作为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
其中部分受灾人投保了房贷险,但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约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受灾人也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解决途径:央行颁布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理赔和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在核销债务过程中,银行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