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某粮食公司将位于环城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项上在建工程抵债给某经贸公司。此后,汤某无权占有该地块。
经某经贸公司多次告知搬离,汤某拒不搬离。某经贸公司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判令汤某立即搬离案涉办公楼及鱼塘,并将个人物品清空;
判令汤某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占有使用费7万元;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汤某承担。
岳成所徐连阳律师作为某经贸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
代理要点
汤某是否应搬离并支付占用费?
本案属于典型的排除妨害纠纷,胜诉的关键在于物权合法性、无权占有事实、损失量化依据三个层面。围绕这三点,律师展开了如下工作:
夯实物权基础,以执行裁定书确立权属
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法院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载明:某粮食公司名下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项上在建工程归某经贸公司所有。
庭审中,律师直接出示该裁定书,向法庭阐明:某经贸公司对案涉场地拥有完整物权,汤某的任何占有行为若未经许可,均构成无权占有。该证据直接驳斥了被告可能提出的“合法占有”抗辩,为全案奠定了权属根基。
锁定恶意占有事实
仅有权属证明还不够,律师需要证明汤某的占有具有恶意,才能主张损害赔偿。为此,律师系统整理了以下证据:
书面催告函及送达记录:证明某经贸公司已多次告知汤某搬离,汤某明知无权占有
现场照片:证明汤某实际占用办公楼及鱼塘的现状;
报警笔录:证明双方因占用问题发生过冲突,进一步佐证汤某的拒不配合。
律师指出:汤某与某经贸公司约定的委托合同看护期限早已届满,其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占据案涉土地及建筑物,经多次催告仍不搬离,完全符合《民法典》中 “恶意无权占有” 的认定标准。
完整的证据链表明汤某的占有行为已构成对某经贸公司所有权的妨害。
参考市场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
对于7万元占有使用费的主张,律师参考了同地段同类物业的租赁市场价格,并结合汤某的实际占用时长(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起诉日)进行了详细计算。
庭审中,律师对该计算方式进行了说明,使法官能够直观理解金额的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计算逻辑,判决汤某支付62,000元损害赔偿,体现了律师在损失量化上的专业判断。
过程与结果
迁出场地 赔偿损失
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关于无权占有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迁出位于榆树市环城乡桂家村高速北口的办公楼及鱼塘,并将全部个人物品取回;
2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某经贸公司损害赔偿62,000元;
3驳回某经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务启示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从委托人的事实碎片中,精准提炼出物权保护的三类核心证据——权属证明、侵权事实、损失依据,并通过清晰的逻辑将其串联成完整的法律主张。
对于企业而言,在接收抵债资产后,应第一时间核查资产占有状况,对无权占有人及时发送书面催告、留存送达记录、必要时报警,为后续诉讼积累有利证据。律师的价值,正是帮助客户将日常管理中的“麻烦事”转化为法庭上可被支持的法律诉求,最终实现物权保护与损失追偿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