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之辨——崔某触电坠梯致残索赔案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初,业主李××要对北京市大兴区的住宅进行装修,经人介绍找到常年从事装修工作的汤××,请其再找两名工人共同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款按每人每天500元计算,吃住实报实销。

3月7日,汤××与其联系的两名工人崔×1、崔×2进场施工,汤××一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及与业主李××对接装修方案、材料购买、成果验收及代领工程款。6月15日,汤××三人完成隔断墙加固、地面找平铺砖等室内瓦工活儿,业主李××结算了相应工程款。

此后,汤××与崔×2转到室外院落继续干瓦工活儿,工程款仍按每人每天500元计算。崔×1由于也会干木工活儿,便主动承包了室内吊顶等木工工作,工程款按照协商确定的单价,根据最终完工面积据实结算。

6月26日下午18时,崔×1在进行木工吊顶过程中,因触电从梯子摔下,后脑撞在地板上的硬质工具受伤严重。后经诊治,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分别构成四级、七级、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80%)。

9月起,崔×1(由其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先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0余万元。业主李××作为两起案件的被告,委托我所郭永发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策略(思路)

1.申请追加汤××参加诉讼,协助法官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1第一次起诉,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业主李××赔偿当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20余万元。由于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对应的法律后果差别很大,我方意识到,崔×1此举是要先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为后续进一步诉讼做准备;如果成功,我方之后将面临巨额赔偿风险。况且,由于本案庭审双方可能均为代理律师参加而无法还原崔×1承揽木工项目及受伤的事发经过,同时崔×1也并未与我方签订合同,我方虽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但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风险仍然很大。为此,代理律师先申请追加汤××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法官提出异议后,经与法官多次沟通,变更追加汤××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汤××作为崔×1的工友,在诉讼中向法院清楚陈述了崔×1承揽木工项目的事实及受伤的事发经过,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法律关系起到关键作用。


2.通过时间轴及人物关系图,协助法官快速厘清案件脉络。

本案代理过程中,因崔×1先后从事瓦工、木工两个阶段的施工,而该两个阶段的施工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为帮助法官快速掌握案件事实、人物关系及法律关系,代理律师制作了相应图表(见下图,有删减)作为答辩意见的附件提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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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紧扣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过错认定规则,坚持主张我方当事人无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过错的认定规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代理律师提出,业主李××作为定作人,对作为承揽人的崔×1提出的木工施工定作要求,符合一般家庭装修的内容,并无法预料在正常装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且从未指示崔×1从事导致其受伤的危险行为或使崔×1处于危险环境中;并且在家庭装修无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崔×1的选任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案件代理全程,代理律师坚持主张业主李××无责。


案件结果

×1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赔偿20余万元医疗费的第一次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崔×1承包木工活阶段,其与定作人李××之间实际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而崔×1坚持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本院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故崔×1主张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误”,裁定驳回了崔×1的起诉。崔×1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0余万元的第二次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李××存在不作为指示过失,对崔×1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崔×1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最终判决李××赔偿崔×1共计53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崔×1作为室内装修施工方,其受伤事故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如何在没有监控视频、当事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为法官还原案件基本事实;

2.本案所涉人员关系复杂,崔×1前后不同时段从事不同工种,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为法官厘清人员关系并准确界定相关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3.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民事主体日常活动中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由于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此实践中如何准确识别具有重大意义,本案对此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