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许某(女)
对方当事人:朱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级:二审→发回重审(一审)
许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取得A、B、C三处房屋。朱某与他人同居、对许某实施家庭暴力、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以许某不孝敬公婆、不关心自己、不承担家庭义务、出轨及怀疑婚生子女非亲生等理由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达到侵吞财产的目的。至起诉时双方已分居多年。
关于三处房产:
1.关于A房屋,系朱某在XX区XX号自建住宅,后拆迁。甲公司与朱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以产权调换安置取得A房屋,已进户,现由许某居住,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该协议及资金结算票据(上靠户型款、补差款)原件在朱某手中。
2.关于B房屋,系双方共同承租了XX区XX号公产房屋,登记的承租人为许某,后许某、朱某因房改购买该房屋。该房屋拆迁时,甲公司与许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以产权调换安置取得B房屋,已进户,现由朱某居住,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该协议及资金结算票据(上靠户型款、补差款)原件在朱某手中。
3.关于C房屋,系朱某与乙公司签订《住房销售合同》购买该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现由婚生女使用。
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朱某、许某自分居后,朱某在丙银行和丁银行有存款(包括理财产品)共计63万余元,至一审起诉时余额共计不足2000元。其中,朱某向婚生子转账共计30万元,向案外人表弟转账10万元,三次自行取款分别为5万元、6万余元、12万余元。
本案已经过一审,一审非本所代理,本所代理的阶段为二审及发回重审阶段。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许某仅分得一套面积最小的C房产并需支付朱某22万元房屋折价款,且没有分得其他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代理思路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证明朱某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本案朱某一审起诉时,以许某不孝敬公婆、不关心自己、不承担家庭义务、出轨及怀疑婚生子女非亲生等虚构理由企图将许某营造成过错方,而将自己营造成这份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和弱势方,以达到少分或者不分给许某财产而自己全部侵吞的目的;许某亦举示朱某出轨及家暴等证据予以反驳。而一审裁判仅支持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并没有认定朱某为过错方,也没有支持对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律师与原告多次沟通,收集整合证据,通过照片、录音、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综合佐证,最终证明了朱某确实存在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情形,认定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证明A、B两套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的条件,产权明确,依法可以分割。
朱某主张房屋都是其自建房后拆迁所得,且许某未支付房屋及装修等有关房屋的任何费用,主张均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且朱某手中持有办理房屋产权的必要材料,但是朱某一直拒不交付给许某,以阻止许某办理其名下房产,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房屋没有产权证不予处理,而对两套房产没有分割,对我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一方面,律师积极收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屋的各类拆迁及补偿票据的证据,核对房屋获得具体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并支持A、B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朱某诉称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律师还积极收集甲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A、B两套房产所在楼房产权手续的通知三份,在业主群里要求业主们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微信消息,同一楼房、同一单元其他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请求法院依法调查A、B两套房屋是否已具备办理产权的具体情况的申请书。最终,法院认定并支持A、B两套房屋虽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但已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应当对两套房屋进行分割。至此,朱某企图霸占A、B两套房产的目的彻底落空,我方当事人许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3.证明朱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朱某在一审前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理财产品、存款等尽数转移,至一审庭审时,其名下银行卡内资金所剩无几,一审法院对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也未予分割。
因此,我方申请调取朱某在丙银行和丁银行及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及存取款交易明细。律师根据法院调取的丙银行对账单及丁银行历史理财交易明细等证据进行了仔细梳理。最终,法院认定两家银行朱某存款(包括理财产品)共63万余元,除了赠与婚生子的30万元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外,其余财产都平均分割。律师在筛选存取款记录及理财产品数额计算等工作任务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大量的银行流水里寻找朱某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为当事人追回了朱某恶意转移的财产,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胜诉
具体判决如下:
1.朱某与许某离婚;
2.朱某名下C房产归许某所有,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许某办理不动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朱某房屋折价款19万元;
3.A房屋由朱某使用,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朱某将该房屋登记至朱某名下,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许某房屋折价款26万元;
4.B房屋由许某使用,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许某将该房屋登记至许某名下,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朱某房屋折价款35万元;
5.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许某16万余元;
6.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许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老年人,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达40多年后起诉离婚,此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少见,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证实了原告朱某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因此法院支持了无过错方许某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对婚姻家庭秩序是一种侵犯,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家庭破裂,更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感情伤害。法律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且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许某仅分得一套面积最小的C房产并需支付朱某22万元,且没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经过律师的努力,许某最终获得面积最大、装修最好的B房产一套及C房产一套,将面积较小、未进行装修的A房产分给朱某,且追回了被朱某恶意转移的财产,最终许某仅需支付给朱某不到10万元的价款,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我方当事人许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对于如何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
本案从二审被发回重审到胜诉,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思考:
1.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应当积极引导委托人将案件事实讲清楚,并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必要时,无法获取的证据要积极与法官沟通,申请法院调取或调查证据,这是确保委托人诉讼主张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关键;
2.认真研究案件在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本案原审时因为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代理人应注意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审判时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及主张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庭完全阐述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从而得到法庭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
3.婚姻家庭案件一方面应当重点掌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为委托人“离”或者“不离”、感情“破裂”或者“未破裂”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另一方面要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有明确的证据及依据,让委托人能够充分感受到“委”有所值、“托”有所付,让委托人能够感受到最佳的法律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