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常见问题之法律分析(下)

  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常见问题之法律分析(下)
  杨保全律师 王洪涛律师
  4、如何将规章制度有效告知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经过了民主程序,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也并非有效,必须向员工公示告知后方能生效。在实践中常见的公示告知方式包括:1、在单位公告栏或其他地点张贴规章制度;2、将规章制度放置于单位内部网络上,要求员工阅读;3、通过电子邮件将规章制度文本发送至员工邮箱等。上述方式对于公示告知证据的保留存在一定的障碍,不利于在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进行举证工作。如,将制度张贴至公告栏的证据很难保留;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网页等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方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律师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员工告知规章制度:1、通过开会学习规章制度的方式公式告知,并要求员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2、将《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做到人手一册,并保留员工领取员工手册的相关证据。如,要求员工在领取员工手册的签收函上签字确认等。
  5、劳务派遣中三方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关于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的界定,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并对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法上规定的相关义务。2、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的单位之间属于民事关系。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要求的标准向其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6、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方式主要有那些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
  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一种方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相对于全日制用工来说,主要有以下不同:1、工作时间不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明:全日制用工方式中,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有所不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员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实行全日制用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止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员工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员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即可。3、终止用工的方式及法律后果不同。实行全日制用工方式,员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辞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员工出现特定法定情形的状况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员工。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另外,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特定几种法定情形外,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4、工资结算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工资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工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结束语:受篇幅限制,律师不能就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一一列举,只能挑选用人单位常遇到的部分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希望能够对顾问单位的员工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