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警惕:派遣员工←矛盾→正式员工→凝聚力下降→企业安全及长期发展隐患
  建议:立足现实选择用工模式;修改派遣员工手册;清理现有派遣关系,包括选择有实力的劳务公司及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的情况。
  责任承担: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