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解读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管辖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一般情形下,由被申诉单位所在地的市区仲裁委受理;仲裁机构与管辖法院一致,在级别管辖上贯彻仲裁委无级别之分、起诉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则。
  受理
  劳动官司的一般程序劳动关系虽然也属于民事关系,但是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的是还具有特殊的人与单位的附属关系。劳动官司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它还有一个必须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起诉到法院。《劳动法》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仲裁案件作出的所有对申诉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裁判与决定,它包括裁决、决定或通知三种承载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01年出台了法释【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査: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人事争议、劳动争议的异与同
  同
  争议常见的起动一方当事人(申诉主体),往往表现为仲裁申诉人均为劳动者;争议当事人另-方(被申诉主体)为企业、单位,往往表现为仲裁被申诉人。
  相对于企业、单位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人事争权与劳动争议的现行程序法律均适用一裁两审制,即要启动司法程序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争议案件均适用《劳动法》。
  两类争议种裁委均设在国家行政机关(劳动主管机关与人事主管机关)内,一般为其处(科)级单位。
  异
  劳动争议中涉及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则涉及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人事争议中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中则是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厉害关系的监督关系。
  由于我国多年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争议解决途径或方式不同。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它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